利改税
1983年初,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有企业利改税。2月2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3月17日至29日,财政部召开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
4月2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4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9月10日,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0月29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告》。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
税收工作保证了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