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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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品评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若干观点(10)——劳动与商品价值关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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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8-11 15:21:11
第三阶段是到了马克思那里进一步把李嘉图的观点在错误的歧途上更进一步变异为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并把劳动看成是商品价值的实体。这时劳动就是商品价值而不再是用劳动来衡量表现商品价值了。劳动与商品价值的关系才最终被马克思所说的“跳蚤”演变成脱离市场交换的在生产领域中的单方面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这就越来越远离劳动与商品价值的关系的最初由市场供求确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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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8-12 15:25:12
把商品价值看成是脱离市场交换的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就已由劳动“创造”出来的某种“物”或是固化在物中的某种属性,看作是人与物的关系,从而会产生出一系列的缺陷与局限性。这是流行劳动价值论的软肋以及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产生混乱和误解的一个根源。马克思也曾为反对把商品价值看成是物的属性说过:“把价值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变为‘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26(Ⅲ),139—140]所以正确的、科学的提法应该是劳动表现或不表现为商品价值,什么样的劳动可以表现以及怎样表现为商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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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8-13 15:16:50
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就会在一定的程度上误导商品价值问题,就会把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使包含着生成商品的劳动经过市场交换的社会评价表现为商品价值的问题机械地看成仅仅是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问题来讨论。下面列举一些“劳动创造价值”提法的缺陷与局限性:
(1)、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最容易误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某种“实体”而不是一种“关系”,容易误认为商品价值问题仅仅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的问题,容易误把商品价值问题仅仅归结到生产力范畴之中。因为“创造”一词是属人的概念,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主动的积极的活动。人的劳动是创造财富的生产力中能动的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因此“创造”是生产力的问题。若仅仅从生产领域中来看待商品价值就必然把商品价值与“创造”联系在一起,这是互为因果的。但是,马克思本人有许多论述就表明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可以没有“创造”出商品价值来。诸如马克思说过:“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23,54]这说明生产了没有用的物的劳动并没有“创造”出商品价值来;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25,158]这就说明过去生产该商品的劳动并没有“创造”出某一定量的商品价值,而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可以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商品价值。此外,由于供求、竞争等等因素的影响,超过社会需要的劳动就变成无用无效的劳动,就什么“价值”也没有“创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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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8-14 14:52:17
(2)、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容易误认为当一种物品(财富)被生产(创造)出来时,其物品价值就同时被“创造”出来了,并固化在物品的外壳内,物品价值就一成不变了(所谓的价值的恒定性),余下的问题只是物品价值能否实现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的问题,这是导致对商品价值的苏格兰式理解的根源。马克思就批评斯密:“亚·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46(下),375]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表现的是现在时的经济范畴,是现在生产某种商品的一定量所必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体现的是现在时的人们之间通过其劳动产品的交换来互相交换其各自劳动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说过:“决定价值的,不是体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而是现在所需要的劳动时间。”[46(上),78]“它的价值总是由社会必要劳动计量的,因而也总是由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量计量的。”[23,236]按马克思的观点,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是会发生变化的,马克思所说的原有机器设备的增值或贬值就是例子。“增值和贬值的意思是不言自明的。它们不外就是指:现有资本由于某些共同的经济情况(因为这里说的不是任何一个私人资本的特殊遭遇)在价值上增加或减少了”。[25,127]影响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大小的因素是多元的,是随时空而变化的,所以说商品价值是状态量,其值随所处的市场状态而变化。诸如此时此地有用的东西,到了彼时彼地完全可以变为无用的东西或用处变小了;此时此地无用的东西,到了彼时彼地完全可以变为有用的东西,甚至是极为有用的东西。马克思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是个可变量,即社会对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有效性的评价是可变的,也就是说生产商品的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是可变的。正是由于不理解生产商品的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是会随着时空等的变化而变化,有人也就把不变资本在某些条件下所发生的商品价值变动误作是不变资本(生产资料或物化劳动)可以“创造”商品价值了。马克思的关于商品价值体现的是现在时的人们之间通过其劳动产品的交换来互相交换其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有关论述,也就实际上否定了先验论和创造论以及所谓的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分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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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24-8-15 02:29:33
李嘉图是劳动价值论里最规矩的,没有斯密那么多花活。因此,他也就把劳价论的软肋呈现出来了,在马尔萨斯的追问下,他说他所说的成本是包括利润的,因而成本永远等于收益,这看似维护了等价交换原则,实则给这个原则致命一击。因为他这个辩护涉嫌诡辩,比如,生产一件A的会计成本是5元,在市场1的销售价格是8元,李嘉图说,我所说的成本是会计成本5元加利润3元,等于售价8元,看,等价交换了;而在市场2的售价是11元,于是李家徒说了,我所说的成本是会计成本5元加上利润6元,等于售价11元;。。。。。。;于是乎,不管时间地点条件如何不同,永远是等价交换。照他的逻辑来,国际贸易也是等价交换,比如英国酒一瓶的会计成本5元,在英国卖10元一瓶,只要把利润推算出来,就可以轻松地说,李嘉图成本10元(会计成本5加利润5)等于英国售价10元;按当时汇率换算,在葡萄牙卖14元一瓶,14减5,利润9元,于是乎李嘉图成本为5加9,等于售价14,耶,还是等价交换,哪里来的比较利益?李嘉图自扇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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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24-8-15 02:33:40
楼主看书不仔细。
李嘉图可没有说劳动决定价格,而是说相对劳动量决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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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8-15 14:53:02
罗鹏 发表于 2024-8-15 02:29
李嘉图是劳动价值论里最规矩的,没有斯密那么多花活。因此,他也就把劳价论的软肋呈现出来了,在马尔萨斯的 ...
谢谢关注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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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8-15 14:55:04
(3)、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就必然会产生所谓的商品价值创造与商品价值决定以及商品价值实现是分裂的思维,这是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商品价值不是静止的先验的、不是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就已经创造出来的某种物或物的属性,而是生产商品的各种劳动在市场商品交换中表现为商品价值,三种时态的劳动以及“具有等效劳动量”的自然资源在商品交换中都可表现为商品价值。影响生产商品的各种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量的大小的因素是多元的。但是因为流行观点认为商品价值是创造出来的,因此就会误把影响价值量大小的因素通通看成是创造价值的因素,就会把承认影响价值量大小有多种因素的论者,通通看成是主张多因素“创造”价值的要素价值论者而加以否定并批评,这样的批评是没有说服力的,这是争论长期难以取得共识的一个症结。已经指出马克思的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定本身就已经确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所谓“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说法仅仅是指它会影响生产商品所运用的各种时态的劳动以及“具有等效劳动量”的自然资源表现为商品价值的量的大小,这和商品价值的创造完全扯不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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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8-16 15:51:13
(4)、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实际上就成为劳动“创造”劳动(量)这种无新意义的同义反复(或“活劳动”创造“死劳动”)。因为商品价值所表现的就是和生产商品的各种劳动有某种关系的一种劳动量,而不是表现商品本身固有属性的某种量。不过,这种劳动量并不是指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者所运用的各种劳动,而是指经过市场商品交换过程转化变成的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社会劳动量(经过社会评价),这是一种经济学量。生产劳动产品的起点形态的各种劳动必须通过市场商品交换环节,经过社会评价才会发生向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社会劳动转化。用来生产自己直接消费的劳动产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以及无须或无法社会化(即用于交换)的起点形态的劳动,都不必通过社会评价向终点形态的有效社会劳动转化并表现为商品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才是商品价值表现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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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8-17 15:15:17
(5)、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实际上暗含着运用等量的起点形态的各种劳动会“创造”出等量的商品价值来。但是,马克思明确地说过:“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53页]这就是说,是因为在商品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各种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起点形态的各种劳动的质和量是明显很不相同的),并不是先有相等的起点形态的各种劳动预先“创造”出相等的商品价值来(马克思并没有进一步说清楚,他们在交换中是如何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但马克思明确的认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正因为流行观点忽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一直片面强调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它在实际上就把劳动价值论浅化为耗费劳动价值论,甚至只是活劳动耗费价值论。流行的这种观点产生的原因之一,还因为马克思研究的仅是那些已生产出的劳动产品正好能满足社会现实需求这一特殊情况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供求一致是马克思理论的一个前提)。在这样的供求一致状态下,生产商品实际运用的劳动正好等于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需要的劳动,因此实际运用的各种劳动都是有效用的,可以全部表现为商品价值。如果无视马克思上述在特殊前提条件下所得出的结论,把特殊当作一般,就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每一种商品被生产出来时,它的商品价值就已由其所运用的各种劳动形成了,市场销售只是实现这种商品价值而已——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就分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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