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一财网
第一财讯:央行网站11月4日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办法还要求,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
备付金银行账户按存放形式划分为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备付金银行账户。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存放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了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自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起,每新增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直至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达到100%止。
此外,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50%。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为最近30日内支付机构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的日终平均余额。
此前,央行网站28日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有透支功能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