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推行改革进程较缓
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发展以及各国有差异的课税范围选择是由于受到诸多经济、社会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形态、税收法制环境等条件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程度高低以及一国的税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与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大小基本成正比。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符合我国开征增值税时的现实国情状况: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体制尚处于转型的起步阶段,第三产业发展尚不繁荣,很多服务性的第三产业是小作坊式的经营模式,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内部制约机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但是,面对当今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客观条件,增值税课税范围过窄导致其内在链条断裂,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等问题导致第三产业税负较重,致使部分资本流出第三产业,严重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因此,现行增值税制度已经不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状况相适应,所以,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将第三产业逐步扩进增值税课税范围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课税范围过窄导致税负不公
增值税和营业税为我国现阶段最主要的两大流转税,其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形成了课税格局的不公平。
首先,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加重部分行业税负。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理应针对流转行为课税,每次流转单独课税,增值税课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一个国家如果在部分行业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就成为部分行业的偏饭。现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劣势就在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这些行业往往又是物质消耗额较大的行业,比如建筑业,大量消耗水泥、钢材、机器设备,但进项税额不行抵扣,只能靠提高物价来稀释税收对利润的挤占。还有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与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紧密联系的行业,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外购原材料、应税劳务需要承担17%的增值税税负,而对外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劳务却无法获得抵扣,或者抵扣不足,在客观上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负。
其次,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2009年我国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是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固定资产为例,在机器设备购进进项税额能够抵扣的同时,不动产购进的税额却因为不动产转让征收营业税二不能进行抵扣。从横向的角度,这造成的进项税抵扣不完整的事实。如果增值税扩围到不动产转让,那么所有征收增值税的行业的不动产购进耗费所发生的增值税就可以进行抵扣,这就可以促进不动产税负在各行业公平分布。
由增值税课税范围狭窄造成的税负不公的现象,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精神相悖,干扰了我国入世后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扭曲企业的经营决策,影响民间投资的引导方向,阻碍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课税范围过窄影响征管效率
首先,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裂,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增值税原理是只针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收的流转税,课税的理想状况是将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在实践操作层面,增值税应纳税款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计算的,其实际纳税额为企业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对增值税的征收起到内在约束的稽核作用,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因为交易双方同时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出于彼此间的利益驱使,都要求专用发票上的记载真实、准确。而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将大部分的劳务销售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人为地出现了许多缺口,破坏了增值税的自动稽核体制,出现税款抵扣过多或过少的现象,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结果自然降低了增值税征管应有的效率。
其次,增值税营业税并行造成两类税种之间在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矛盾。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经济主体的经营范围跨度大,从事税法规定的兼营和混合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一方面,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依法分立账册、分别记账,分别申报纳税,大大增加了纳税人为交纳增值税的额外支出,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效率。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现行增值税法明确规定了兼营行为和混合经营的概念和税收管辖权归属,但在实际操作中,其征收权限的划分却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比如,运输业的货物价值和货物运费统一开票,建筑业提供劳务和销售建筑材料往往合二为一,加大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界定和征收的难度。这种困难会直接造成增值税征收混乱,税基摇摆不定,不仅为偷税漏税创造了可乘之机,而且还会造成国税和地税之间利益的冲突。由于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而营业税则是纯粹的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与矛盾,降低税收的征管效率。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