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whb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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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贸实务] 请教,《2010通则》为什么要删除船舷概念?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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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whbwh 发表于 2011-12-13 21:46:39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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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说法是,因为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卖方均以货物装船后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为完成交货,则船舷交货已失去实际意义。不知道这个理由成立否?
还有个说法,现在装船有很多采用“滚上滚下”,基本不存在货物越过“船舷”的风险,这个可靠不?

最后还有个问题,现在在实际业务中,是以《2000》通则为准还是以《2010》通则为准?

请教各位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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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存在 不知道 清洁

沙发
nlm0402 发表于 2011-12-14 11:20:50
现在在实际业务中,是以《2000》通则为准还是以《2010》通则为准?
合同采用的是哪一个,哪一个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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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linchangchun 发表于 2012-5-7 18:41:00
一般还是使用《2000》通则,船舷概念还是不够明确,若是在装船途中掉入海中,以船舷为风险转移界限就不太合适了,所以以货物装上船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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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Dixit 发表于 2012-5-13 18:12:33
国际贸易惯例各个版本是可以并行的.关键看你合同中用的是哪一个.另外,关于船舷,除了提单的原因,还因为现在集装箱运输比较多,确实已经失去意义.
白玉堂前春解舞,东风卷得均匀。 蜂团蝶阵乱纷纷。 几曾随流水,岂必委芳尘。 万缕千丝终不改,任他随聚随分。 韶华休笑本无根,好风频借力,送我上青云!

报纸
勤奋好学 发表于 2012-5-15 09:51:02
通则的话要按合同规定!风险具体是看采用什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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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fengshuo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7-30 20:17:33
简单的说《2010通则》将《2000通则》下实务做法理论化了。因为尽管《2000通则》规定了船舷为界,实际上货物还是要安全的装入船舱才能取得清洁提单,才能真正的结汇。试想下,即使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损坏或灭失,承运人会给你托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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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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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_Chio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8-5 22:19:49
是不是我的水平太差了??怎么就是觉得这些好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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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zxf73 发表于 2012-8-31 14:23:25
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注明贸易术语受Incoterms2000或者Incoterms2010约束;关于船舷,简单理解,现在装卸大多数采用叉车,而非吊装,所以船舷为界失去了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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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410 企业认证  发表于 2012-11-21 21:23:2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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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xingzou 发表于 2012-11-23 11:11:52
因为装卸是一个连续的操作过程,仅以船舷为界是责任划分难以清楚界定。
合同说明适用那套术语就是哪套
惯例不是法律,不存在必然以新版替代老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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