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协议
[个人职业信誉的婚姻财产归属论
]摘要:商誉作为财产类型的一种,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界都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与之类似的个人职业信誉是否应该单独地予以界定为财产,从而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应该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课题。婚姻应为夫妻双方分工合作,互惠共享的一个共同体,婚姻的这种性质决定了个人职业信誉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商誉;职业信誉;归属
:DF551
:A DOI
:10.3969/j.issn.1008-4355.xx.03.09
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财富的主体的存在。
——马克思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
在家庭财产积累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家庭财富的主要源泉[
1]。由此带来
的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20多年前,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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