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的探索精神令人敬佩。本人对先生以下观点具有一点不同看法:
“在承认替代劳动价值的情况下,凭借资产所有获得收益,尽管属于不劳而获,然而却不能再看做是无偿占有了。也就是说,在事实上承认生产资料特权的社会里,把凭借生产资料所有而获得收益认为是无偿占有显然是片面的。这种片面认识,是没有认识到存在替代劳动价值的反映,是未能正确认识交换价值规律、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及其关系的结果。
在现阶段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益,实际上仍具有以替代劳动形式参与交换的性质。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有勇气承认这一点。承认这一点,与我们逐渐取缔生产资料特权,并最终取缔劳动能力特权,实现共产主义美好社会的目的并不矛盾。对此,本书在许多章节作了阐述。能否正确认识这个问题,能否理性地消除人们一直冲不破的这个顾虑,能否实事求是地摆脱“剥削论”的窠臼,直接关系到改革的前途和命运。”
确实,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剥削论已经不适合于当今的形势,需要对之加以批判性研究。因为如果我们脱离不了这个观念,就会对最有活力的民间经济形成政策性歧视,就会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
不过我对“凭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益”这个观点持不同看法,尽管它是人们的普遍看法。我认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并非凭所有权获得收益,而是凭对生产资料的经营权而获得收益。什么是生产资料经营权呢?就是对生产资料的保值增殖负切身责任的行为。无论生产资料是属于谁的,只要它担负这个责任,就是生产资料收益权的最大享受者,相反,如果单纯依靠所有权,那么只能获得银行利息之类的收益,并且这个收益是从生产资料经营权中分割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