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郑州C厂:政府官员冒充外商骗取企业的高价土地
本小节中的资料来源于秦晖的《世纪之交中国的经济转轨、社会公正与民主化问题》一文。秦晖在该文中并没有指出有关企业的具体名称,但是明确注明下列论述所根据的文献是《香港D集团有限公司对C厂破产后整体收购全员安置协议书》(l996年12月10日)和原C厂职工:《致市委、市政府申诉书》(2001年3月16日)。在一篇学术论文中郑重地专门作了这样的注,意味着下列论述中所说的企业及其改制事例都确实存在。
郑州C厂是2000年之后中国内地工潮中“毛主义”意识形态色彩最浓的案例之一。
但就是这个厂的工人,1996年曾经在职代会上表决同意由政府牵头与某“港商”签署“破产后整体收购、全员安置”的协议书,支持把该厂改制为私营公司。
然而实际接管时,原称资产达4亿元并将拨出2000万“专项收购及发展基金”的香港公司却变成了注册资金仅300万的“合资企业”河南D公司,而该公司副总经理居然就是C厂原上级主管局财务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副组长。所谓注册资金也是以“收购”的该厂资本充抵的。这样“空手套白狼”地化公为私之后,D公司就逐步推翻了协议书的所有承诺,不仅不注入资金实现转产反而要职工掏钱“集资”,并很快把该厂设备厂房变卖,最后露出这次“改制”的本意:把该厂所处的市区地皮卖掉,把职工抛向了社会。原来这是衙门中人支持私商以“收购”为名炒卖地皮牟利的骗局,职工在这一骗局中不仅失去了工作,而且应得的安置费用和自掏的集资款也化为乌有。
本小节所使用的资料见附件三。
五、上海百事的股权纠纷:“判决私有化”的典型
所谓“判决私有化”,就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将公有财产私有化。这种“判决私有化”往往打着“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招牌,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图谋侵占公有财产为己有者的判决,将本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或企业判归极少数人所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7日作出的重审判决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百事”28%的股份判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3人,就是“判决私有化”的典型。
“上海百事”的全称是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是著名的美国饮料企业百事集团公司(PEPSICO, INC.)与中国企业合资经营的企业。到2005年5月为止,美方的百事公司拥有“上海百事”50%的股权,“上海百事”其余46%及4%的股权分别由中国的国有企业“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闵联公司”)和“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
在起诉国有企业“闵联公司”以争夺“上海百事”股权的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3人中,陈秋芳本来是“上海百事”的职业经理人员。“上海百事”成立以后,陈秋芳自1989年起任“上海百事”总经理。此后她成为上海“民建”组织的成员,并由民建推荐出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而陈芝芳是陈秋芳的姐姐,于兴国则是陈秋芳的姐夫。
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起诉国有“闵联公司”而引起的百事可乐三家公司中方股权纠纷,开始于2001年。陈秋芳家族的这3人在没有任何原始投资凭证和协议依据的情况下,宣称他们1984年在益康公司有隐名投资,1998年被上海国资办“批复”确认为益康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所有人,并据此于2001年起诉国有的闵联公司,认为闵联公司1992年从中国北方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资产,将原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的股权收益占为己有而未经其同意,构成侵权,要求返还上海、南京、武汉三家百事公司价值2.23亿元的国有股权和资金。
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起诉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受理,2002年4月23日作出初审判决,不支持3人的诉讼请求,但准予被告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补偿原告于兴国、陈芝芳、陈秋芳人民币1千万元。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不服该判决,经过其努力之后,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发回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迟至2005年5月17日才作出重审判决,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百事”28%的股份判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3人。由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不服该判决并上诉到最高法院,导致2005年9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海高级法院的重审判决与第一次判决截然相反,最高法院的“发回重审”对此显然起了关键作用。但是这个重审判决在使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从法律上说,所谓的“益康公司”从来就不是“上海百事”的股东,在它1992年被注销之前,它只是当时的“上海百事公司”合作中的甲方(中方)的3家企业之一,即便闵联公司根据上级指示于1992年接收“益康公司”是侵犯了陈秋芳家族的权益,闵联公司也只有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陈秋芳家族也根本就无权要求得到“上海百事”的股权。
更重要的是,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起诉“闵联公司” 以争夺“上海百事”股权的理由,完全是他们凭空捏造的。
他们3人对“闵联公司”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的理由是:“上海百事”成立于1988年,当时的名称是“上海华美饮料有限公司”,为一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中的甲方(中方)是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75%,乙方(美方)是百事集团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而到1994年,该公司的性质由合作改为合资,甲方股东只剩下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各方在“上海百事”中的股权比例变为美方的百事公司拥有50%的股权,“闵联公司”和“上海糖业烟酒”分别占46%和4%。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之所以从“上海百事”的股东名单中消失,是由于1992年6月益康公司的工商注册已被注销,该公司已经被移交给了闵联公司,而这个移交是由上海市清整办召集相关各方讨论决定的。
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对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指责的就是闵联公司“并吞”了他们投入益康公司的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闵联公司“返还益康公司的财产及权益”,其中包括“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和“南京百事”各38%的股权、在上海百事的股权收益和股权转让款共计4千多万元等等。
而在实际上,他们在诉讼中所争议的“益康矿泉水公司”是海军1984年投资10万元设立的,陈芝芳曾任该公司总经理,但是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并不是益康公司的出资人。1987年海军技术装备部将益康公司移交给兵器工业部北方公司。1988年“上海百事”作为一家中美合作公司成立时,益康公司是参加合作的3家中方公司之一(另两家是闵联公司和上海糖业烟酒公司)。由于益康公司经营混乱,资不抵债,1992年上海市有关政府机构和其它有关方面会商决定北方公司将益康公司移交给闵联公司,1992年6月益康公司的工商注册已被注销。
陈秋芳家族主张益康公司为其所有,理由是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在益康公司创办初期向其投入了价值14万元的样机和现金3.25万元。他们据此要求“并吞”了益康公司的闵联公司以“上海百事”的股权和收入“赔偿”他们的“损失”。
而实际情况则是,1983年9月海军成立矿泉水装置研制组,聘请陈芝芳进行矿泉水装置的研制,并提供试制费3万元与清浦蒸淀工业公司共同试制矿泉水装置。正是以海军的这个研制组为基础,海军才在1984年10月成立了益康公司。在研制矿泉水装置时,海军方面当时将业务工作放手让陈芝芳负责,造成海军不知道部分被送出试用的样机的下落。这个理由使人完全可以相信,陈芝芳等人声称自己投入益康公司的样机其实就是海军出资让他们试制的装置。
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原始资料和历史文件都显示,益康公司是海军投资的,因此应当是国有财产;而陈秋芳家族并没有投资益康公司的任何投资凭证、财务历史记载、投资协议和工商注册资料来证明自己对益康公司的投资者地位。
陈秋芳家族没有任何原始投资证据证明他们在益康公司创办初期向其作了17万元多的投资。他们自己在2003年上海高级法院重审时,把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沪国资产 225号《关于对原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产权性质界定的批复》作为“核心且唯一的证据”。该“批复”在没有任何靠得住的依据的情况下断定,“原益康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应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集体所有”。上海高级法院重审判决将本应为国有的“益康公司”判归陈秋芳等3个私人所有,而这个判决反复宣称,它这样宣判的全部依据就是上海国资办1998年的这个批复!
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这个“批复”,在许多方面都是违法的:“批复”是对早已消灭6年的公司资产权属进行确认;该“批复”是对一个所谓的“上海民建会经济技术咨询中心”的“申请确权报告”所作的答复,“批复”的相对人是与权利无关的民主党派咨询中心,该中心既非陈秋芳家族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又不是律师;该“批复”根据私人单方意见作出资产权属变更,秘密剥夺了国有资产;该“批复”超越了行政权限,因为益康公司原来的投资方和所有者是海军和兵器工业部北方公司,他们的国有资产归中央政府国资委管辖,出具该“批复”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本就无权对益康公司的原投资者进行认定;该“批复”还隐瞒和虚构了重要事实,却没有任何靠得住的依据,其最终依据竟然是某律师的“调查报告”之类极其靠不住的材料。
上海国资办1998年的这一“批复”不仅没有可靠的依据,而且其不可信性一望可知:陈芝芳、于兴国1984年前都是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704所的普通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陈秋芳当时是上海医疗器械厂中专毕业的普通技术人员。他们三人当时的月收入最高不会超过60元,即使是按此最高月收入计算,陈秋芳家族三人的全年收入合计为2100元。陈秋芳家族所谓的自筹资金17.25万元,隐名投资益康公司的数额,等于三人当时要工作81年后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数额。
上海高级法院重审判决将“益康公司”判归陈秋芳等3个私人所有时宣称,它这样宣判的全部依据就是上海国资办1998年的这个批复。这等于说,“上海百事”中的几亿元国有财产被少数几个人一举鲸吞,其根源只是上海国资办的这小小一纸批复!而这个批复本身又没有任何靠得住的根据。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上海国资办1998年所作的违法“批复”为害是何其深重。
长期以来,陈秋芳等人为了胁迫各级政府部门帮助其侵吞国有资产,还冒充自己是国家领导人的亲属。陈秋芳手下的追随者到处宣扬“我们陈总是陈云的侄女,姐夫于兴国是于若木的侄子,由于这种关系,才能特批了上海百事这个项目”。这个理由使人完全可以相信,正是陈秋芳家族利用某些人迷信特权、不惜违法乱纪以巴结权贵的心态,才获得了上海国资办的“批复”。
陈秋芳利用政治手段侵吞国有财产的另一证明是,陈秋芳在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那以后不久陈秋芳家族与闵联公司的产权纠纷案就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发回重审,此后上海高级法院所作的重审判决就有利于陈秋芳家族,与2002年同一法院所作的判决正好相反。对此陈秋芳在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这一点显然起了重大作用。
这起私人家族争诉巨额国有资产的案件,已经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三次审判,诉讼表面争议标的人民币2.23亿元。而实际上陈秋芳家族要求获得的三家百事公司资产总额大大超过上述的2.23亿元。光他们要求的股权资产,就包括了“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和“南京百事”各38%的股权,而上海百事的资产总额为8.36亿元,南京百事的资产总额为2.28亿元,武汉百事的资产总额为2.61亿元。据此推算,他们要求的股权资产就达5亿元人民币。
估算企业资产的另一个方法是倒过来以年利润除以利息率计算。上海百事的年利润为1.52亿元,南京百事年利润3464万元,武汉百事年利润4070万元,据此推算,若估算用的利息率为5%,则陈秋芳家族要求获得的三家百事公司股权资产价值就达16亿元人民币;即使估算用的利息率为10%,陈秋芳家族要求获得的三家百事公司股权资产价值也超过8亿元人民币。
这些估算都表明,上海高级法院将“闵联公司”持有的大批“上海百事”股权判归陈秋芳家族的那个重审判决,将数以亿元计的国有财产通过判决的方式无偿划归了私人。这就是“判决私有化”的危害。
陈秋芳家族诉争百事可乐股权案的实质,是他们力图以捏造事实的手段通过司法程序来侵吞数以十亿元计的国有财产。陈秋芳这样胆大妄为地侵吞国有财产绝不是偶然的。最近十几年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侵占公共财产已经成了她的习惯。“上海百事”的外方股东百事(中国)与陈秋芳之间为解除陈秋芳“上海百事”总经理职务而发生的纠纷,其根源就是陈秋芳侵吞了企业所有者的财产。
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董事期间,在该公司董事会、中外方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自1995年起就担任了香港“冠誉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2000年私设营业范围与“上海百事”同业竞争的上海益康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新益康”);这本身就是与任职的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的违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基础上,陈秋芳利用自己掌握的“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职权,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手法来侵占“上海百事”的财产,有预谋、有系统地采用各种手法将企业财产变为自己个人所有,犯有多项侵占和盗窃企业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她先使用“上海百事”的资产来设立一个自己控制的公司(“武汉江申”),并为它虚构出名义上的股东“香港冠誉”和“武汉华都”等,再动用“上海百事”的资金来买下这个本来就应属于“上海百事”的“武汉江申”公司,并通过自己可以控制的其它公司“元月公司”、“新益康公司”等,将“武汉江申”名义上的股东“武汉华都”的“出售股权收入”转归自己私人所有。
在这样使用欺诈式的金融手段侵吞“上海百事”的企业财产时,陈秋芳也背着股东们作出了多个违法违规的行为。即如“武汉江申”的股权转让中就有许多明显的盗窃财产权利的行为,“香港冠誉公司”无偿地获得了“上海百事”拥有的“武汉江申”51%股权,是其中最显著的一例。
本来应当惩治陈秋芳所犯的这些有据可查的罪行,不仅应将她解职,而且应对她以涉嫌参与侵占企业财产的罪名治罪。但是由于上海各司法机构保护,陈秋芳不仅没有因为管理腐败行为而受到法律惩处,连“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职位都可以保持不丢。有关方面解除她“上海百事”总经理职务的决定被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否决,使她还可以继续占据“上海百事”的总经理宝座。
2001年12月,“上海百事” 接到了关于陈秋芳等人侵吞企业资产的举报材料,“上海百事”的外方股东百事(中国)对陈秋芳展开初步调查并取得了确切证据,遂于2002年3月5日致函陈秋芳,终止了与她的聘用关系(因为陈秋芳自1997年起就以美方雇员身份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等于解除了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百事(中国)给陈秋芳的这份解聘通知中指出,她和“上海百事”的若干主管人员受到了“多种举报指控”,这明确暗示陈秋芳的被解聘与她的管理腐败行为有关。
但是陈秋芳对百事(中国)的终止聘用不服,于2002年4月30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坚决站在了陈秋芳一边,阻止百事(中国)解除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该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裁决:裁定百事(中国)撤销终止与陈秋芳的聘用合同、调派协议和委派协议的通知,双方继续履行该等协议,并裁定百事(中国)补发陈秋芳的工资。
2003年8月26日“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致上海市外经委主任潘龙清并报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的申述信,根据确凿可靠的证据指控前边所述的陈秋芳的那些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或与任职的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与此同时,该公司还将陈秋芳涉嫌违法、违规的上述行为的确凿证据呈送公安及经济犯罪侦察部门,但是至今没见到任何部门进行处理。
2004年至2006年,有关方面又多次向上海市委书记、上海民建会、全国政协、民建中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相关部门呈送反映情况的材料,也没有任何结果。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的这种态度,导致有关陈秋芳在“上海百事”的总经理职位问题的争议持续了4年多,至今还没有结束。
陈秋芳侵占企业财产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不难以调查核实,她家族对百事可乐三家公司中方股权要求的荒谬性也不难弄清。她至今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而且还得到法院判决给予巨额财产的奖赏,其原因就在于有政府部门中的人保护她。这些保护和偏袒陈秋芳的政府工作人员不但背弃了自己的职责,有的还公然违法行政,他们的作法已经并且正在对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害。
对本小节所述事实的更详细陈述见附件五和附件六。
六、江西的新大地涂景新案:捏造“红帽子”历史力图推行“判决私有化”
江西的新大地涂景新案很有可能成为另一类“判决私有化”的典型案例,这一类“判决私有化”捏造公有企业经营者的“红帽子”经营历史,以此为虚假依据来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图谋侵占公有财产为己有者的判决,将本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或企业判归极少数人所有。
涂景新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于涉嫌贪污2千余万元、挪用公款600余万元等而于1999年11月5日被捕,2003年4月25日被一审法院判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涂景新曾任总经理的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海南机设公司)于1993年3月依法设立的全资国有企业。
涂景新的贪污行为发生于1996-1999年。当时他和他的妻子王慧艳(新大地总公司财务部经理)乘上级公司海南机设公司监管松懈,指使新大地总公司财务人员在南昌市商业银行开设9个其亲戚名下的个人储蓄帐户,并要求公司财会人员将新大地总公司收入的一部分入帐,另一部分不入帐,不入帐的存入了上述9个个人帐户,共计人民币2556万元,供其个人支配处分。到1999年底,上述帐户余额仅剩不到12万元。事后,王慧艳为逃避检查,还隐匿、故意销毁由其本人保管的公司场地租金收入收据等原始凭证。
对这样一个贪污国有企业财产的贪污犯,江西省工商联、全国工商联的个别头面人物却不遗余力地维护。他们联络少数一贯为富豪企业家说话的“法律专家”和所谓的“学者”,挖空心思地用一切可能的歪理来为涂景新鸣冤叫屈。他们为涂景新辩护的主要理由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归涂景新个人所有的私营企业,它之所以“属于”海南机设公司,只是因为当时不准办私营企业,为了戴上“红帽子”而不得不“挂靠”到海南机设公司。
按照这种说法,涂景新不仅没犯任何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罪行,而且还成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名正言顺的主人。海南机设公司与涂景新的诉讼也变成了争夺公司所有权的“经济纠纷”,而不再是对贪污公款的指控,而且这场“经济纠纷”的性质已经变成了国有企业海南机设公司侵吞公民个人的私营企业,只不过这个私营企业曾为了戴上“红帽子”而“挂靠”在海南机设公司之下。
这些涂景新的辩护人为他们的主张所提出的主要“依据”是:新大地公司一成立就由涂景新主持经营,而在新大地公司成立之初,海南机设公司没有投入资金。
这是利用我国法律现有的“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抹煞国有企业对新大地公司的出资,以便把涂景新说成是新大地公司的出资人,再进一步使新大地公司归涂景新所有。
而在事实上,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为168万元,由海南机设公司投资。在新大地总公司成立之初,海南机设公司确实没有直接从其公司在海南的帐户上转入资金到新大地总公司,但是当时海南机设公司从江南信托公司借到了贷款1千万元,将其中的168万元用作新大地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另外500多万元用作新大地的经营启动资金,而海南机设公司则承担了向江南信托公司偿还这笔1千万元贷款的责任。这个资金流程表明,最初向新大地公司投入的资金确实来自国有的海南机设公司,至于海南机设公司的资金又是从江南信托公司借的,那是另一个问题。
由于无法否认新大地总公司最初的资金是由海南机设公司投入的,涂景新的辩护士们又力图将海南机设公司最初投入的资金说成是归涂景新所有。他们强调,海南机设公司从江南信托公司借到的那上述1千万元贷款使用了涂景新以海南机设公司名义签订的一份期房合同作抵押,由于该抵押物是涂景新的,据此而借到的1千万元贷款就是涂景新的,进而用这笔贷款投资成立的新大地总公司就也是涂景新的。某“法学学者”竟就此而提出了一个可笑的“法律原则”:在以某物作抵押贷款购买了另一物之后,抵押物的所有者就应是这另一物的所有者。
这位“法学学者”为帮涂景新说话而编造出如此荒唐的“法律原则”,简直是在拿整个人类的智慧开玩笑。在世界各国各个时期的经济生活中,通行的规则都是谁付钱购买了某件物品,该物品就归他所有。购买者是用借别人的钱来买这个物品这一点,在他还债没有问题时,丝毫不会影响他对所购物品的所有权;不管是借钱给他的人,还是为他借款作抵押的第三者,都对他所购物品没有所有权。即便他不能还债了,可以对他以债款购买的物品提出所有权要求的,也是借款给他的人,而不是为他贷款出具抵押的第三者;只有在他不还债而债权人要求提供抵押的第三人承担抵押责任后,这出具抵押的第三者才有权向借债购买者追偿。这是起码的法律常识。而在新大地涂景新案中,最后这种情况根本就没有出现。
在新大地总公司的所有权问题上,事情也同样是如此:既然新大地总公司注册为国有,其最初的资金又由国有的海南机设公司投入,该公司就只能是国有公司。借钱给海南机设公司的江南信托公司不能是新大地总公司的所有者,为这一贷款提供抵押的涂景新更不能是新大地总公司的所有者。何况涂景新为这1千万贷款提供的质押,只是一份标的仅有310万元、实际仅支付了62万元的期房合同,而江南信托公司当时的贷款经办人则证实,该公司肯向海南机设公司贷款1千万元主要不是因为有涂景新提供的期房质押,而是考虑海南机设公司是信誉高的国有企业,又有收益稳定的项目。
其实,当初涂景新自己也很清楚,新大地总公司并不是归他所有的“挂靠”性“红帽子”企业。正因为如此,他在把新大地公司的2千多万元收入收归己有时,才会背着海南机设公司偷偷摸摸地隐蔽行动。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为涂景新开脱贪污罪责的人是在强词夺理。
可是,尽管为涂景新辩护的一切理由都是如此不值一驳,江西工商联、全国工商联的某些人士和所谓的“法律专家”们仍然在极力为涂景新奔走呼吁。他们不仅要争取使涂景新变为无罪,而且坚持要把新大地总公司变为涂景新的私营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的奔走竟然很起作用:最高法院已经介入此案,调阅了涂景新案的卷宗,而涂景新案的终审判决则一直拖延到今日也无法作出。
图谋对江西新大地搞“判决私有化”的手法与对“上海百事”的手法相同:都是由“民主党派”出面施加政治压力,干预司法程序;也都是由最高法院介入,迫使地方法院将国有财产判归少数个人。
不过图谋中的江西新大地的“判决私有化”也有与“上海百事”案例不同之处:它首先是捏造了涂景新的“红帽子”经营历史,力图将涂景新案变为海南机设公司与涂景新的“经济纠纷”,然后再判定江西新大地是涂景新个人的私营企业,这样就自然而然地消除了涂景新的一切罪名,使涂景新不仅无罪,而且可以依据判决而将国有的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使用这样一种手法,就是力图通过捏造“红帽子”的经营历史来推行“判决私有化”。
海南的一位退休的老检察干部曾痛心疾首地说:现在国有单位与私人打官司就没有赢的。这当然是因为司法系统的掌权者们已经在有意识地偏袒那些靠侵占国有财产而暴富的特殊人物,在有意识地推行“判决私有化”政策。帮助极少数“企业家”掠夺人民财产的人已经至少掌握了一部分司法权力。而他们的高明之处正在于:他们是打着“公正司法”的旗号,利用一般人不懂的法律专业知识来推行“判决私有化”。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国有财产的管理、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本来并不复杂,但是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许多“变通”做法使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变得极其复杂和混乱,而近年来的所谓“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股份制改造”更是加剧了这种复杂和混乱,已经并将继续为现有的国有企业制造无数的法律纠纷,给“判决私有化”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本小节所述事实参见附件五。
七、草原兴发:上市公司管理层挪用企业资金低价“购买”国有股权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草原兴发”)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票于1997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董事长是原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镇长、乡镇企业家张振武。
上市之初,草原兴发60%以上的股份是由赤峰大兴公司、赤峰万顺食品厂、元宝山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其中的赤峰大兴公司一家就持有草原兴发30%多的股份。赤峰大兴公司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被界定为国家股,而赤峰万顺食品厂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由于“大兴”和“万顺”两家总共持有了草原兴发50%以上的股份,草原兴发当时实际上是一个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但是从2000年1月开始,草原兴发及其股东们发生了一系列股权变更,使原来持有草原兴发60%以上股份的那4个非流通股股东变成了3个,这3个最大股东在草原兴发股份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银联投资(兴发食品)24.81%,赤峰大兴公司19.37%,赤峰万顺食品厂17.16%。2003年10月8日完成的股权变更,使草原兴发的这3大股东分别被控制在“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这两个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手中,而后边这两个公司的股权又由10位自然人持有。按照其间接持有的草原兴发股份的股票市值计算,“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的10位股东中有9位已经是持有一亿元以上资产的亿万富豪。这样一来,草原兴发这个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已经由国有控股公司变成了私营公司。
这实际上是“草原兴发”以“股权变更”的名义所进行的一场悄无声息的私有化。《新财经》杂志2004年第3期以“被瓜分的草原兴发”为总标题发表了记者李盾写的一组文章,以对具体事实和数据的分析强烈地暗示,这些股权变更实际上是由草原兴发的管理层暗中操纵的MBO(经营者买断),名义上最终控制草原兴发的那9位私人大股东,实际上只不过是原草原兴发管理层的代理人。
为论证上述判断,《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指出了下列事实:
根据正式公布的资料,拥有“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这两个公司的那9位亿万富豪都来自赤峰市及其元宝山区,而赤峰是国内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之一,如何会产生如此多的亿万富豪?该文的作者还指出,这9位富豪的某些资料本该有详细的登记,但是2004年的当时却无法找到,而依据可提供的资料,他们中的每一位都不具备出资人的资本能力;连草原兴发的董事会秘书都承认,这些股东本身没有那么多的资金。但是他又辩解说,这9位大股东只是元宝山四周居民中的某些富豪的资金“代言人”而已。《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还指出,名义上拥有“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这两个公司的那9位大股东中有5位是或曾经是草原兴发的职员。
《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还指出,在这个问题上的最大疑点是:通常收购一个公司的大股东们都会改换公司的管理层,而一手兴办和操控着草原兴发这个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张振武在发生了这一系列重大的股权变更之后,仍然一如既往地担任董事长,并一如既往兴致勃勃地运营着这家公司。这与该公司名义上的所有权结构很不相称,因为在名义上,草原兴发的大股东是一群与他并不相干的自然人或他手下的小职员。该文引用当地的传言说,其实在收购了草原兴发控股权的那些大股东背后的正是以张振武为首的草原兴发高管。
根据《新财经》上的这篇文章披露的事实推断,以张振武为首的草原兴发高管是靠着使用一系列的金融和财务手法完成草原兴发的私有化股权变更的,而这些金融和财务手法中有许多是违规甚至违法的。草原兴发高管们进行私有化股权变更的主要步骤为:
——1998年9月和10月,先以当时的草原兴发总经理方武和草原兴发监事会主席王树范为法人代表,虚设了两个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林西兴发肉联厂和敖汉兴发肉联厂,再以这两个工厂为名义上的出资人兴办了所谓的“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名义上是与上市的草原兴发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公司,简称兴发食品)。2000年1月兴发食品受让了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所持有的部分草原兴发的股份,以及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草原兴发股权,成了草原兴发的最大股东,占了草原兴发股份总数的24.81%。2002年4月18日,兴发食品变更登记注册名称为“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公司”。
——2001年5月或6月由5位自然人作名义上的“出资人”成立了“赤峰世博投资有限公司”,再由这个“世博投资”从“林西兴发”和“敖汉兴发”手中收购了兴发食品(即银联投资)52%的股权。在“世博投资”名义上的那5位“出资人”中,于2002年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唐晓秋1994-1997年任元宝山区政府政研室主任,1997-2001年任草原兴发副总经理。
——先以“银联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名义成立了一个“银元草业公司”,再于2003年6月以5位自然人的名义买下“银元草业公司”的全部股权,使其成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8日,赤峰市元宝山财政局将赤峰大兴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其中赤峰市银元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96.91%的产权,其它产权由另外两个自然人受让;赤峰市财政局则将赤峰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其中银元草业受让96.91%的产权,其它产权由另外两个自然人受让。这一“转让”使“大兴”和“万顺”持有的占草原兴发全部股权约36%的国有股完全变为“银元草业”的大股东们私人所有。
草原兴发管理层以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运作”和股权变更完成了国有股权的私有化。但是这些运作有两大严重问题。
第一大问题是挪用上市公司募集的股民资金。
要想违法违规进行上述那些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运作”和股权变更,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困难。这些所谓的“金融运作”和股权变更中的大部分,如虚设“林西兴发”和“敖汉兴发”两个企业再由它们兴办所谓的“兴发食品” ,特别是所谓5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世博投资”公司、该公司出资购买兴发食品的股权,都不需要动用任何真实的资金,而只需在某几个资产负债表上作几笔账即可完成。
但是,有两笔“股权交易”看来必须动用实在的资金进行真正的支付。在这两笔交易中,一笔是兴发食品收购大兴公司等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另一笔则是银元草业收购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的股权。如果赤峰市和元宝山的财政局要求为出让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的国有产权而得到现金支付,这两笔“股权交易”就必须动用实在的资金进行真正的支付。根据《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所作的分析,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由草原兴发管理层动用股票上市募集的资金来进行的。
2000年1月兴发食品受让大兴公司等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实质上是草原兴发管理层用在股市上募集的资金通过兴发食品购买了自己公司的股权。
草原兴发1997年通过股票上市发行A股而募集了21,680万元资金;1999年又通过10配3股的配股募集了24,413万元资金。2000年1月兴发食品受让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时,兴发食品以现金形式支付了股权转让总价款1.78亿元。而草原兴发2000年中报显示,当时兴发食品持有草原兴发预付的货款2.2亿元。2000年10月30日草原兴发决定出资17783.56万元收购兴发食品所属的11家食品厂,这笔资金几乎正好等于10个月前兴发食品购买草原兴发股权时所必须付出的1.78亿元!
实际上,极可能是草原兴发先以预付款的形式给了兴发食品2.2亿元资金,使兴发食品可以支付现金购买大兴公司等4家企业所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然后草原兴发又以购买兴发食品11家食品厂的名义将付给兴发食品的1.78亿元结了账,以此来向股民交帐!
银元草业收购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股权所使用的资金,很可能也来自草原兴发本身。银元草业为2003年10月购买的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总计向赤峰市元宝山财政局、赤峰市财政局支付2778万元的现金并承担734万元的职工安置费。这3千多万元的资金相对容易筹措。草原兴发对外宣称,该公司于2002年和2003年耗资10亿元人民币购入了近27万亩草地。《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指出:草原兴发的肉羊加工和草地都“无法赢利”;该文对草原兴发这些购买草地交易的真实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只要该文的这一质疑稍微有一点合乎实际,草原兴发的这10亿资金有很少一点没有用于购买草地,就足够为银元草业购买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提供全部资金。
这样在不通过股东们的情况下使用股份公司资金为某些私人收购本公司股权,不仅是一种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而且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将自己因为职务原因而支配的资金据为己有。这种行为所具有的金融操作的表面现象,丝毫不能抹杀其贪污的实质。
草原兴发管理层以金融运作将国有股权私有化时的另一大严重问题是,国有的股权是以远远低于草原兴发股票的市场价格转让出去的,而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售价则远低于其帐面净资产,更远远低于其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的市场价格:
——2000年1月兴发食品购买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时,依据草原兴发1999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付出的价款为每股2.54元,而当月草原兴发股票在股市上的价格则在每股10-11元;
——根据2003年3月31日的评估和审计,大兴公司的资产总额24947万元,负债总额21658万元,净资产3289万元,赤峰万顺食品厂资产总额为21922万元,负债18839万元,净资产为3083万元。当时草原兴发的股票价格在6元左右,根据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手持的草原兴发股权推算,这两个国有企业的资产应当主要是其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但是在该年10月银元草业购买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近97%的国有产权时,它支付给国有企业所有者的现金和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却总共不过3500万元左右,不但对这两个企业持有的约4亿元草原兴发股票的市价低得不可比,甚至还远远低于这两个企业6000多万元净资产的97%。这就是说,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这两个国有企业是以低于其净资产的价格卖出的。
以这样的低价转让国有企业及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质上是以“股权交易”和“股权变更”的名义向私人无偿赠送一部分国有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兴公司、万顺食品持有的草原兴发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有关问题作了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470号),显然认可了草原兴发以这种方式将国有财产私有化。
现在,草原兴发完成上述私有化的“股权变更”还不到3年,可是这种私有化的恶果已经充分显露:草原兴发这个上市公司不仅没有变成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反而落到了崩溃的边缘,浪费了人民大众几十亿元的宝贵资金。
从表面上看,2006年初草原兴发已经发展成为赤峰市甚至内蒙古的名牌企业,成了“中国最大的草原肉食品生产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度在全国各省区建立了7个销售大区、30余家销售分公司,在国内建有500家绿鸟鸡火锅快餐店,去年年底之前还一直被众多机构看好。一直到2006年3月,董事长张振武还在向新闻媒体大谈草原兴发的品牌价值就是“诚信”。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不久之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表了签署日期为“2006年5月18日”的公告,承认该公司2005年在鸡雏、饲料等“赊销业务发生时提前确认了销售收入3.39亿元,相应虚增了银行存款,并制造了虚假的银行凭证”;承认“截至2006年3月31日,公司银行负债18.33亿元,其中短期银行负债15.60亿元,暂无逾期贷款”;承认“企业购置的10亿元草地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已属于低效资产”。这实际上承认了该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过虚假信息披露,证明了该公司董事会和张振武本人都毫无诚信可言。发表这样一个公告,也表明草原兴发已经陷入了极为深重的财务危机。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11日发表公告,指责草原兴发“未及时刊登重大事项公告,导致其股票自2006年5月22日起停牌”,直到7月5日才被深交所强制复牌。公告还指责草原兴发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深交所的要求,“提交专项说明”并予以公告。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该公告中对上市公司“草原兴发”及其以张振武为首的十余名董事、监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草原兴发方面为自己陷入危机辩护的理由是,2005年爆发了国际性的禽流感危机,沉重打击了草原兴发的主营业务肉鸡饲养业。由于2005年以来国内市场禽产品消费下降70%,价格下降了30%,草原兴发由2004年实现利润4405万元,变为2005年由于禽流感全年亏损3.89亿元。但是实际上,草原兴发陷入危机是由于它的经营失败,2005年的禽流感危机只是它为掩盖自己的经营失败而寻找的一个借口。
据新闻媒体报道,赤峰市政府曾经想帮助草原兴发“解困”,但是估计救活草原兴发至少需要30亿元资金。现在当地政府已经放弃了帮助草原兴发解困的努力。这个消息表明,草原兴发在股票市场上募集的资金和它借银行的贷款都已经亏损干净。而仅依据草原兴发自己公布的数字,这两笔资金的总额就将近23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上市以后通过发行股票和配股而募集的至少4.6亿元资金以及18.33亿元银行贷款。
即使根据草原兴发管理层自己的说法,2005年以来的禽流感危机给草原兴发造成的损失也不过4亿元,只是草原兴发全部损失23亿元的零头。这就说明,早在2005年之前,草原兴发就一直在大量损失资金,它自己承认的“购置10亿元草地”“低效资产”是原因之一,而《新财经》杂志2004年第3期的文章早就认定草原兴发购入的这些草地“无法赢利”。有迹象表明,这些损失中有2亿多元实际上象本文前边说的那样被挪用作“股权变更”的私有化支出。剩下的损失可能发生在草原兴发扩张销售网络、经营那500家绿鸟鸡火锅快餐店上。这些“一直被众多机构看好”的销售业绩,实际上不过是以平均每个火锅快餐店1百万元的损失换来的。这种“经营”和“扩张”看来又是一个得不偿失的亏损扩张的典型。
草原兴发造成的23亿元损失是巨大的。我们只需想一想,2005年破产的国有企业重庆特钢为4万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也不过累计亏损几十亿元。彻底私有化以后的草原兴发不过是浪费了巨额的公众资金而进行了一次完全失败的经营。
本小节所述事实参见附件七。
八、成都国腾:非上市国有股份制企业经营者利用“股份制经营”侵吞国有股权
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成都国腾”)于1995年在成都工商局注册成立,当时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40万元,3个股东中储成都公司、四川邮电规划院和倍特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62%、30%和8%的股权。1997年9月宋克荒领导的商地置业向成都国腾投入150万元现金购买24%的股权,使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成由3家国有单位“中国物资储运成都(集团)投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成都公司)、“四川省邮电规划院”和“商地置业公司”分别占有38%、30%和24%的股权,另有8%的股权归成都倍特软件公司所有。此时成都国腾乘机变更了工商登记,将注册资本金增加到3千多万元,但它仍然是个几乎100%的国有公司。
1997年10月宋克荒与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何燕等人亲自前去参加吉林省邮电器材公司招标采购IC卡电话机的投标,最后中标500台IC卡电话机,金额418万元。成都国腾IC卡电话机的市场就此打开,企业走上了迅猛成长之路。到了2003年,成都国腾已经演变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国腾系”企业集团。《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称,中科院评估的国腾集团无形资产达到26-36亿元人民币,“外界普遍认为,国腾系估价超过40亿元。”
但是此时这个“国腾系”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关系已变得极为复杂,而且该集团最终的股权中至少已经有40%在名义上也归私人所有。原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何燕已经实现了对这个“国腾系”企业集团的个人控股,变成了突然暴富的富豪,并在实际上靠这种个人控股而掌控着这个“国腾系”企业集团。《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称,“何燕对国腾集团的收益权也至少达到约15-20%,价值不低于6亿元”。
何燕掌控的“国腾系”企业集团的核心是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腾集团”),该公司由何燕任董事长。这个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几乎与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成都国腾”)完全一样,但法律上二者是两个不同的公司,“成都国腾”只是“国腾集团”公司的股东之一。“国腾集团”不仅掌控着一些企业和“民办高校”,而且持有一些公司的股权,甚至还直接和间接地持有上市公司“旭光股份”的大量股权,成了“旭光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更重要的是,“国腾集团”公司的两个大股东四川国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腾”)和四川华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华威信息”)总共持有“国腾集团”60%以上的股权,而这两个公司才是“国腾系”企业集团的主力,它们实际上都由何燕本人控股。
“华威信息”的股权名义上完全归一个外资企业所有,该企业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它的法人代表正是何燕。“华威信息”又持有“四川国腾”22%的股份,还有一个叫“程庆”的“人”持有了“四川国腾”28.75%的股份,光这两家就占了“四川国腾”股权的一半还多。这个“程庆”被人称作“影子股东”,据国腾内部员工称,他们从来都没有见过公司里有或者出现过一个叫程庆的人;看来,无论程庆这个“影子股东”是否真有其人,他的大股东地位都是为实现何燕对国腾集团的绝对控制而人工制造出来的。
何燕和“国腾系”企业集团的其他个人股东之所以能够拥有该集团如此大量的财富,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向该集团投入了大量资金,而是由于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经营企业的权力进行所谓的“国资民变”,在“股份制经营”的名义下,通过设立股份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 变相地侵吞了国有财产。这种在“股份制经营”的名义下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设立“四川国腾”和“华威信息”这两个公司,其后转让它们的股权,以及由这两个公司盗用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
在“成都国腾”IC卡电话机的市场打开之后,何燕等人便成立私人的销售公司以侵吞成都国腾销售IC卡电话机的利润。他们于1998年5月6日注册成立了“华威信息”,其注册资金1千万元,法人代表何燕。在该公司最初成立时的股权中,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持有68%,四川省粮油收购储运公司持有29%,中储成都公司持有3%。这意味着“华威信息”在成立之初的股权几乎完全是国有的。
但是1999年2月,何燕自己掌控的小据点——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何燕持有51%的股份。1999年6月23日,“华威信息”原有的3大国有股东就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4家新的股东,使得在“华威信息”的全部股权中,何燕控股的道亨持有40%,“成都故事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40%,“成都盖尔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持有15%,崔予红个人持有5%。“华威信息”由此而变为私营股份制企业。在接下来的几次令人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之后,2000年6月6日,“华威信息”的“全体股东”签约将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而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正是何燕!至此“华威信息”完成了其“国资民变”过程,不仅从国有的股份制企业变成了私营企业,而且变成了百分之百的外资企业!
“四川国腾”又是在“华威信息”的基础上产生的。1999年11月23日,“四川国腾”注册成立。这刚好在何燕正式成为“华威信息”的私人控股大股东两个多月之后。四川国腾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是30位自然人,其中光“影子股东”程庆一人就占了51%的股权。但是,四川国腾成立时的这500万元注册资本,是由“华威信息”“代”程庆等30名“私人股东”支付的,而“华威信息”在代程庆等30人付购股款时还声明:“我公司应付程庆等30人如下款项”。这意味着程庆等30人并非借款入股,而是真正以个人财产入股四川国腾,成了四川国腾真正的股东。
即使依据我国目前还极不完善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何燕等人在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国资民变”时,也有一系列行动是违法的,其中最主要的有:
——在1998年设立“四川华威信息”时,成都国腾是法律上最主要的出资方(占华威股权68%)。但根据法律,成都国腾的这一行动需要其所有股东通过表决,而何燕当时如此作却根本没有经过成都国腾的重要股东商地置业的同意。这样不经股东同意就对外投资是一种违法行为。
——1999年将成都国腾在“四川华威信息”中的股权转让给道亨等“民营企业”时,也没经成都国腾的股东商地置业参与成都国腾内部的表决,因而也是非法的;
——1999年底注册成立“四川国腾”时,由“华威信息”这样一个股份公司“代”程庆等30名自然人支付对四川国腾的出资款,这也是违法的;在这样违法地由一个股份公司代自然人支付出资款的背景下,程庆等“私人股东”对四川国腾的所谓“出资”不可能真正使用自己个人所有的资金,他们极有可能就是盗用“华威信息”的资金作为自己对四川国腾的“出资”。
——20多天之后“四川国腾”的“增资扩股”,又是一次非法的行动:当时四川华威信息、中储成都公司、规划院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以其在成都国腾49.85%的股权出资,按比例置换到四川国腾公司”,而在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因而法律上有效的成都国腾的股东中,并没有四川华威信息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因此这样一次以股权出资的行动本身就不合法;中储成都公司等成都国腾的合法股东将自己在成都国腾中的股权变作在四川国腾中的出资而不经商地置业这样的股东参加表决通过,这更使这一次的股权变化成为非法。
这样违法设立“四川国腾”和“华威信息”这两个公司并将它们变为何燕等人私人所有,目的就是用这两个公司盗用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将成都国腾核心资产的收益变为何燕等人的私人利润收入。
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是IC卡电话机的生产许可证和IC卡电话机的销售,它们虽然是无形资产,却是成都国腾赖以生存的基础。何燕等人将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交给何燕本人控股的四川国腾使用,使四川国腾盗用了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又让“华威信息” 负责成都国腾生产的IC卡电话机的销售,其形式是华威付费让成都国腾组装电话机,由此而盗用了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IC卡电话机的销售。这样作的结果是,一方面本来应当归成都国腾的销售IC卡电话机的利润被转移给了“华威信息”,另一方面成都国腾于1998年之后陷入瘫痪。
所有上述这一系列盗窃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当然是因为幕后主持创办并控制了“华威信息”和“四川国腾”的何燕,同时又掌控着成都国腾的实际运营。而因为成都国腾原来的股份几乎100%属于国有,上述那些盗窃行为也就成了对国有财产的盗窃。
为了否定关于她盗用成都国腾资金注册成立“华威信息”的指控,何燕宣称:当时成立四川华威的资金和成都国腾完全无关,通过时任四川省省长的宋宝瑞的介绍,成都地奥集团董事长李伯刚向她提供了2千万元拆借资金,何燕用这笔资金的一部分注册成立了“华威信息”。实际上,由于“华威信息”承接成都国腾生产的IC卡电话机销售有丰厚的利润,何燕本人又完全控制了“华威信息”的运营,不管何燕借用谁的资金注册成立了“华威信息”,她都可以用“华威信息”的销售利润很快还清全部借款。何燕能够毫无顾忌地这样作,并最后通过那个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华威信息”全部股权的公司来获取“华威信息”的全部资本和利润,是因为她完全掌控着“华威信息”的经营,又不必对外公开信息。
完全由成都国腾演变而来的“国腾系”企业集团在从1995年到2002年的8年间,累计实现销售额达28亿元,创利税7亿元,其中2002年收入达10亿元,利税3.3亿元。它拥有国内IC卡电话的30%市场。而整个“国腾系”企业集团的资产则在40亿元之上。但是,由于何燕等人利用“股份制经营”侵吞国有股权,2003年时成都国腾保留下来的净资产只有6000万元。而在1998年“四川华威信息”成立之前,成都国腾至少有90%以上的股权是国有的。当时“国腾系”企业集团中只有这个成都国腾,因此整个“国腾系”企业集团90%以上的股权都属国有。而2003年,整个“国腾系”企业集团的40亿元资产中只剩下成都国腾的这6000万元净资产还可以算作是国有的。这就是何燕等人利用“股份制经营”侵吞国有股权的后果。
更为严重的是,法律上的成都国腾和四川国腾的大股东、主要发起者,成都国腾的实际创办者——中储公司在2003年“背负2亿元的巨额负债申请破产”。按1997年底的股权结构,中储公司占有成都国腾38%的股份,即使按原出资人只得到30%股权的高技术公司股权分配方式计算,中储公司在整个“国腾系”企业集团的财产中也应占有10%以上的份额,相当于该集团40亿资产中的4亿元以上。仅在“国腾系”企业集团就有4亿以上资产的公司会因为2亿的负债申请破产,这只是因为“国腾系”企业集团的“股份制经营”已经把中储公司的好几亿资产侵占到了只剩下4千万。
本小节所述事实详见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