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特许专卖店加盟协议
甲方: 香港****品牌服装有限企业
乙方: 北京市**贸易有限企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互利之标准, 就做为“**品牌”服装特许专卖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乙方在 市 地域做为“****”品牌服装特许专卖店经销商, 并甲方不得在该地域做任何其它销售。
二.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可跨地域经营, 并除甲方指定促销期内可降低销售价以外, 乙方必需按甲方指定零售价出售。为了严格实施上述标准, 乙方需预付确保金(即: 专营按金), 细节见第三条。
三.甲、 乙双方合作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 199*年*月至**月, 在**市开设****专卖店, 专营按金为人民币10,000元。
第二期: 199*年**月起, 任**市地域总经销商, 专营按金增加人民币10,000元, 累计20,000元。
四.甲方产品以优惠价格批发予乙方, 即零售价57%作为批发价(含增值税发票)。
五.乙方须按约定买断甲方产品, 而且首次进货量不少于零售价七万元人民币, 以后乙方须平均保持每个月进货金额不低于零售价人民币20,000元(于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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