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股权益,现对我市在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权转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下列补充通知,请结合《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综〔1996〕244号)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程序
在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中,国有股权由区县属单位持有的,其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国有股权由市属有关单位持有的,其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由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审核。需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上报。
审批的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和复审配股、批准股东过户时的必备文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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