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旧房重置成本
一、一宗带旧房的土地转让实例
日前,中山城区某国有企业与A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将自有的一处空置旧粮仓作价4500万元(含税价)转让给A房地产公司。该国有企业于2004年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取得时无取得发票;后于2008年办理转功能,由工业用地
转为商住用地,支付土地补出让金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双方聘请了评估公司
对该旧房产
进行评估,房产评估价格为4500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格为4200万元,建筑物评估价格为300万元(旧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重置成本为500万元,成新度为60%),评估费10万元由该国有企业承担。
该国有企业财务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评估费用、房产评估价格*成新度,因此计算转让房产共需缴纳增值税214.29万元,其他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27.97万元,进而计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000+27.97+10+4500×60%=3737.97万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4.32万元。
笔者经审核后认为,该国有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扣除政策适用错误,应重新计算。
二、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
带旧房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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