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gxg在2007-2-1 19:57:00的发言: 回7楼:
摘自主帖:脑力劳动对生理活动耗费劳动的扣除(是商的关系,而不是减的关系),生产劳动时间对生理活动耗费劳动时间的扣除。有一个统一的表现形式,这个形式就是它们的比值,生产劳动时间/生理活动耗费劳动时间(T/t),或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T/t)。也就是“x元”。
请注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是一个被节缩了的时间,它既是劳动者生产的必要时间,又是劳动者再生产的必要时间.
gxg网友,能不能把你的理论与实际为事例联系一下,我看你跟在下一样喜欢创新,但我想了解自己下面对你的解释是否正确:
T=生产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应是主体具体的生产某一商品的生产劳动时间吧——或主体具体劳动时间?
t=生理活动耗费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应是马克思意义上抽象的生产某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吧——或社会抽象(平均)劳动时间?
我觉得(T/t)应是社会抽象(平均)劳动时间/主体具体劳动时间更合适,其实它就是主体具体耗费的劳动价格,即主体具体劳动时间与社会交换时社会环境用社会抽象(平均)劳动时间来衡量主体的具体劳动的功用(使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