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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的否定和肯定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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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陈述了有关观点和几个重要的概念,然后依次讨论劳动力和资本家的劳动,最后讨论所谓剩余价值的存在条件。对政治经济学比较了解的读者可以跳过第一部分,直接从第二部分读起。

一,观点与概念

在马克思看来,1,剩余价值来源于雇佣劳动者生产的商品价值与其劳动力价值的差额(我们在此不必考虑工资这种劳动力价格的表象),商品价值是由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2,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活动不是创造使资本增殖的剩余价值的劳动,而是占有这种剩余价值的劳动。换句话说,资本家的有关行为与剩余价值的生产无关,而只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有关。

基于上述两点,我们首先厘清三个有关概念:劳动、价值和劳动力价值。

劳动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们使用劳动资料,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

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内涵极为宽泛,从而刻意强调略显多余。因此,我把这一概念简化为:劳动是人类从事的满足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因为目的的不同,在特定情况下,“自己”这一概念不一定要包含所有人,也可能是仅仅包含极少部分人。二,劳动在此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此从道德视角或政治法律视角来审视这一概念,就我们讨论的目的来说无意义。比如妓女的职业行为和制毒贩毒行为,基于上述概念,同样属于劳动。如果一定要把这一概念赋予道德的和政治法律的意义,就需要在这一概念的适当位置加上必要的定语。三,目的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无论这种目的是所有人的,还是极少部分人的。目的的主观性是尤为重要的一点,我们后面将会看到,劳动这一概念本身,便蕴含着对马克思价值观点的否定。即使我们把这一概念赋予了道德的和政治法律的意义,它依旧是基于我们的主观意志。

价值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种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怎样一种劳动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这种劳动是一种社会必要劳动,其时间的持续,即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意,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后面我们将要提到的马克思的“个别价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皆与商品流通或者说与市场无关,而仅与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有关。

马克思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那么,就此意义上说,至少在我们单纯地说到某种商品的价值时,我们可以用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述。比如,如果说生产一克金子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小时,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说,一克金子的价值量是一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请读者注意,到此为止,我们这里绝不是在说交换价值,而仅仅是在说价值!而当我们以金子做为交换媒介,来说明其他商品的价值时,则实际上是在说交换价值!当然,如果我们知道了一克金子的价值量以及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量,同时也就知道了这种商品的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表示的价值量。但就逻辑顺序来说,我们必须首先确定各种商品的价值量,才能够确定它们之间的交换比例从而交换价值量。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不同商品的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并不一定相同。换句话说,不同的商品生产的劳动复杂程度不一定相同,从而同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包含的劳动量也不一定相相同。我们将如何把这里存在的不同换算成相同呢?

马克思这样告诉我们:“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化简的麻烦。”马克思还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 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对象性——客观实在性)

显而易见,这里的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或“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理论上,我们可以把任何一种商品作为其它商品交换价值的参照物,因此,尽管马克思认为某种商品的价值是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或者说商品中的必要劳动量,却是在市场中确定的。换句话说,离开了市场,我们根本就无从知道生产不同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从而不知道不同商品的交换比例或交换价值。由于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是相互联系从而相互影响的,因而商品价值的确定绝不仅仅局限于直接交换的商品之间,而是确定于一个社会的全部交换关系当中。

劳动力价值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即这些生活资料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而资本家要想占有剩余价值,劳动力必须成为商品。

确定了上述三个概念,我们下面开始对有关观点进行深入的剖析。

二,劳动力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1,劳动力究竟能否成为商品?2,资本家是否按劳动力的价值支付工资?

商品有一个最基本的经济特征,即某种物若成为商品,其所有权必须可以实现转移。确切地说,因为商品交换使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商品形态归消费者——即新的所有者——支配,所以这种使用价值所发挥的技术性能不应因其原所有者的意志而有所改变,即这种使用价值必须具有完整的可转移性。这一点是某种使用价值能够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曾说:“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

在此,所谓劳动力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无法与劳动者的肉体进而意志相分离,所以作为一种使用价值的这种劳动能力究竟能够在劳动中支出多少,并不决定于资本家的意志,而是决定于劳动者自身的意志。资本家既无从直接考察劳动者支出了多少体力和脑力,也无从确定一定的生活资料耗费会使得一个劳动者具有怎样的劳动能力。资本家所能够考察或确定的,只能是劳动者完成的工作绩效或工作量。换句话说,那些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是死的要素,但劳动者却是活的或能动的要素。他所创造的价值既可能大于、也可能等于或小于生产和再生产其自身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尽管马克思假定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是正常发挥的,但恰恰是这种假定,进一步说明马克思忽视了劳动者的现实能动性,而把劳动者当成了一种死的要素。同时,即使是耗费同样的价值,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其所能够形成的劳动能力也未必是相同的。劳动从而一定劳动时间的消耗,仅仅决定了某物的生产;但这该物有什么样的使用价值(这里是指马克思的对消费者的使用价值或有用性)从而有什么样的价值,是要在社会过程中确定的(后面我们会详细讨论这个问题)。资本家真正想要的,是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而不是这种劳动力本身。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交换贯穿于整个劳动过程,而不是马克思所认为的劳动力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达成的,不过只是双方的交换意向。这种劳动过程规定了二者交换的社会过程,并最终以一定的能够与雇佣劳动者相分离的劳动产品的产出宣告这种交换的阶段性结束。因此,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对于资本家而言,既是不可转移的,也是不确定的。即使是奴隶买卖,也不过只是买卖奴隶的人身,而不奴隶的劳动能力。但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这种奴隶的买卖公平与否,与奴隶自身无关,因为奴隶不是自身的所有者。

前面我们提到,马克思认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他还说:“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经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这种说法显然与马克思的交换价值从而价值决定于社会过程的观点相矛盾,也与其“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这一观点相矛盾。并且如果劳动力的价值基于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就可以在进入流通之前确定的话,那么现实中对于劳动者的雇佣从而工资的确定,只须根据决定劳动力价值的那些条件就可以了,雇佣者既无需对其面试,也无需试用期,当然也无需考察工作业绩。

既然我们认为劳动力必须在真正发挥出来的时候,才能说明资本家能够得到多少使用价值。那么剩余价值论的坚持者可能会提出这样一种看法:既然这样,那么资本家支付的工资依旧是劳动力价值,而不是劳动成果的价值。只不过这个价值不是劳动者发挥劳动力之前确定的,而是之后通过考察其劳动成果确定的。

提出上述看法的坚持者显然必须首先承认劳动力的价值是通过劳动效果来考察的。然而这意味着,雇佣双方都知道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力的那一部分价值,也知道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力创造出来但归资本家所有的那一部分价值。交换双方总要对自己所交换的使用价值有一个了解,并对这种使用价值的价值有一个预估,才能在交换过程中或者说市场中进行讨价还价并最终完成交换。马克思承认,这些交换是平等的交换,是用等价物交换等价值物。于是我们要问:工人为什么能够同意自己创造的另外一部分价值“无偿”地归资本家所有呢?

既然这里是一种平等的或等价交换,那么,雇佣劳动者必定是从资本家那里得到了某种使用价值,并且这种使用价值的价值与归资本家所有的另外一部分价值相当。显而易见,这种使用价值依附于资本家所提供的生产资料之上。没有这些生产资料,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不能发挥作用,从而不能生产价值,更不能收回所谓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说:“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转化为资本,既不能用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来说明,也不能用买者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来说明。”因此,如果说资本家是在消费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的话,那么雇佣劳动者同时也在消费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双方都为各自的消费付出价值,并且是一种等价交换。

对于雇佣劳动者而言,他拿到工资之后,他之前付出的劳动力的价值就已经实现——确切地说是他创造的全部使用价值的价值已经实现。但对于资本家来说,他拿到相当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相当于雇佣劳动者使用他所提供的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的这两部分价值并没有实现。这两部分使用价值之所以表现为价值,仅仅是因为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完成了一次交换——资本家用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和相当于生产资料租金或使用费的价值购买雇佣劳动者生产的全部使用价值。这些使用价值的价值仅仅获得了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的认可,但却没有受到这些使用价值将要面对的另外市场的认可——资本家将以这些使用价值的所有者身份来面对他的消费者。资本家的亏损或盈利,将完全取决于他所执行的社会职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与他的雇佣劳动者无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1,劳动力并不具有商品的最基本特征。劳动者和其劳动能力是不可分离的,可分离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有什么样的劳动能力是一回事,劳动者愿意付出什么样的劳动能力是另一回事;有什么样的生活资料耗费是一回事,劳动者能够取得什么样的劳动能力也是另一回事。2,对于资本家而言,他所能获得的只是可以与劳动者相分离的劳动成果,而不是能够生产这种劳动成果的劳动能力。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购买者只会对他所能够获得的东西进行支付,而不会对他不能获得的东西进行支付。因此,资本家支付的不过只是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劳动成果的价值,而不是用来创造这种劳动成果的劳动能力的价值。资本家获得的劳动成果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相当于雇佣劳动者使用资本家提供的生产资料的租金或使用费;至于另外一部分,你愿意把它们称为劳动力的价值也好,还是称为一定劳动成果的价值也好,都不能改变资本家有偿获得这些价值的事实。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考察,充其量是对其将来可能获得的劳动成果所进行的一种预期。所谓劳动力的价值只是表明生产劳动力所支付的过去劳动的成本,但这种成本并不必然等于劳动力这种商品的价值——如果它能够成为商品的话。

也许有人会指出: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么资本家购买机器,难道不也是为了机器所能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不是机器本身吗?这是否也意味着,机器本身不是商品,而是机器生产出来的产品呢?我的回答是:某种使用价值能否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基于购买者的目的,而是基于这种使用价值能否与原所有者相分离而实现它的转移。不能转移,何谈交换?不能交换,何谈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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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剩余价值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 必要劳动时间 雇佣劳动者 马克思 经济学 剩余价值 劳动力 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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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5-11-2 15:35:3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三,资本家的劳动

既然我们的上述分析否定了劳动力商品和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的这种论断,那么所谓剩余价值显然不是来源于工人生产的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差额。在此,这种差额与剩余价值是一同义语,而资本家的利润则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这也就是说,利润来源于剩余价值。然而我们否定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同时也就否定了利润的来源。那么,资本家的利润究竟来源于何处呢?这个问题我们留在最后来分析,下面我们要讨论的是资本家在价值生产中的活动。

每一种生产商品的劳动,首先是生产者主观上认为是社会需要的劳动。如果这种劳动的成果的确为社会所需要并以商品的形态进行交换,那么这种劳动就是有商品价值的劳动。因此,我们要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创造具有商品价值的劳动,就必须考察这种行为是否以生产商品为目的并为社会所需要。显而易见,社会分工以及工业化生产,使得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为谁生产、什么时候生产、在什么地方生产和用什么人生产成为了一种必要的社会职能。这也就是说,执行这些职能的行为是社会所需要的。不言而喻,这些行为正是人类使用劳动资料,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无论一个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什么,总要有人来执行上述职能。执行社会职能,总要有相应的价值体现。或许,在马克思语境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消灭了商品交换从而消灭了价值;但是,相应产品中所凝结的人类劳动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这个时候人们“不再需要”价值这一分配依据罢了。更不要说,马克思的那种已经消灭了阶级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还要有记载着劳动量并以之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证书”——马克思把以此为原则所进行的分配,称为“资产阶级法权”。但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不是资产阶级应不应当存在,而是当资产阶级尚是一种客观存在时,资本家是否以马克思所说的那种方式来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在私有制社会,上述职能显然是由以生产商品为目的的资本家来执行的。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资本家执行其职能的行为是一种劳动——他不过是全体劳动者中的一员,而这种劳动的价值总要体现在因其执行职能而生产出来的商品之中。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剩余价值等于商品价值减去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如果我们不去考虑这种剩余价值在各个资本家之间的再分配,也不去考虑其他一些经济学家对利润这一概念的不同界定,仅就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来说,剩余价值即等于利润。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劳动力无法成为一种用来交换的商品,工资也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这意味着我们否定了马克思语境中的那种剩余价值的存在。那么,当我们确定了资本家执行其职能的活动是一种创造具有商品价值的劳动时,是否意味着,这里所说的与所谓剩余价值相当的那一部分利润就等于资本家的劳动价值呢?在做出结论之前,我们必须要首先考察商品的价值是如何确定。

前面我们提到,商品价值或者说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商品间的交换比例,是在市场——确切地说是在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中确定的。这一点,是为马克思所承认的。这也就是说,离开了汇集交换双方的市场,任何孤立的一方,都无法确定商品的价值——即使是作为熟悉整个生产过程的生产者来说也是如此。至此,我们有必要提及一个重要的价值理论——边际效用价值论。

这个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人们对它的效用的主观评价决定的。确切地说,商品的价值是由它的基于人们主观评价的边际效用决定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这个理论与马克思所推崇的劳动价值论——即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观点相对立。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前面提到的马克思关于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论述以及如何探索价值对象性的论述,就会发现二者在此实际上是相统一的。劳动价值论解决的是商品的价值实体问题,而边际效用价值论解决的是商品的价值评价问题——确切地说是解决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有没有价值、有多少价值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劳动,总是为人们所需要的劳动。市场,就是人们寻找满足自己需要的对象的场所。某物能否作为商品来满足人们的需要,不是基于它的使用价值在技术上的客观性,而是基于它的使用价值——即它所具有的技术性能——对于需求者的主观性。这意味着,生产者的劳动,必须合乎其需求者的目的才是有价值的。马克思很明确地说明了这种使用价值之于需求者的主观性:“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对此,马克思进行了反复强调:“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一物无论对谁有或没有使用价值,或者得说无论对谁有用或没用,该物的技术性能都是客观存在的。可见,基于需求者的主观评价,一物如果对他没有使用价值或没有用,对他而言也就没有价值;一物如果在市场上对全体消费者没有使用价值或没有用,那么它也就不是商品,从而没有价值。不言而喻,我们的这一观点,同马克思对劳动这一概念的界定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正因如此,我们在前面才说,劳动这一概念本身,便蕴含着对马克思价值观点的否定。

对于这个理论,我们还可以用马克思关于社会价值的观点来做进一步地解释:即当一种商品的有用性基于人们的需求而发生变化时,就意味着社会上分配给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了变化,从而它的价值发生了变化。尽管马克思关于社会价值的论述依旧没有挣脱他所坚持的独立于市场之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束缚,但他的相互矛盾的观点,事实上就已经推翻了基于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价值的存在。因为离开了市场从而市场价值,他就无法解释商品的价值量从而商品的交换价值。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的问题上来。我们先来讨论劳动者工资是如何确定的。在经济学中,有一个平均利润率规律:生产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总要把资本从利润率低的部门转移到利润率高的部门,从而因为供求关系的作用,使得各部门的利润率最终趋于平均化。这一规律对于劳动者工资的确定而言同样有效。劳动能力较强并付出努力较大的,意味着投入的成本较高;反之,意味着投入的成本较低。劳动者总要依据自己所能做出并愿意做出的努力来追求最大的价值。而对于用人单位或资本家则相反,他们总是力求用尽可能低的工资成本来取得最大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建立在劳动者的那种无法转移或让渡的劳动能力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劳动者使用其劳动能力新创造出来的能够与劳动者相分离的也就是“存在于人之外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之上。各个劳动者之间的竞争、用人单位或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以及对立的双方之间基于对预期创造出的使用价值乃至于实际创造出的使用价值的主观价值评价所进行的讨价还价,最终使得劳动者的工资得以确定(尽管我们常常看到的表象是劳动者的最初工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已确定,但这种工资不是固定不变的),并形成一种类似于利润率平均化的趋势——即人们付出的努力与所获得价值相适应。根据我们前面谈到的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相统一的观点,这种工资就是劳动者的新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的价值的真实反映。这意味着,只要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就不可能通过雇佣关系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

在此,我们有必要提及一下奴隶主对奴隶的劳动力的占有问题。奴隶没有劳动的自由选择权,因此,无论奴隶在怎样的程度上受到奴隶主的强迫,都无法利用这种选择权而形成一种促使奴隶主提高奴隶待遇的压力。如果说奴隶主力求使得奴隶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并再生产出来的话,那么奴隶主提供给奴隶的生活资料,才是真正的相当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奴隶主只有通过占有奴隶人身,才能占有其劳动力,进而占有其创造的“剩余价值”。毫无疑问,奴隶的这种悲惨境遇,源于后面我们将要提到的一种社会状态——垄断,在此是对自由的垄断。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社会只要存在着对自由的限制,被限制的人们就一定会因此而受到剥夺!

我们必须注意:就直接的交换关系而言,劳动者所面对的市场与资本家所面对的市场并不是同一个市场。一个市场总有买方和卖方,在雇佣劳动者和资本家的交换关系中,前者是卖方,后者是买方。换句话说,作为交换双方,资本家是消费者,雇佣劳动者是生产者——是利用资本家所提供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来从事生产活动的生产者。就此而言,资本家所“消费”的不是消费资料,而是生产资料。资本家在购置了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之后,这些生产要素便从交换过程转入到生产过程——这一生产过程由资本家开始,而与雇佣劳动者共同结束。在这个时候,它们已经不再是商品,而仅仅是对于资本家而言的使用价值,从而便不再具有商品的价值。他通过整合所购买的和能够利用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全部生产要素——这正是他执行其职能的过程从而是劳动过程(严格地说,这并不是资本家劳动过程的全部),创造出一种全新的商品而投入市场。因此,这种商品虽然在形式上与他的雇佣劳动者所提供给他的一样,但在内容上却完全不同。这种商品在转化成单纯的使用价值并经过资本家的“消费”即生产之后,被赋与了“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为谁生产、什么时候生产、在什么地方生产和用什么人生产”这一劳动过程的全部内容。这是一个全新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资本家是卖方,需要这种商品的消费者是买方。这个时候消费者所主观评价的,在形式上是资本家所雇佣的劳动者生产的商品,在内容上却是资本家生产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正因为这种内容上的不同,这种商品的价值,才不决定于雇佣劳动者当初卖给资本家时的价值和其所包含的其它生产资料的价值——那是之前资本家作为买者与对他的卖者之间的事情,而是决定于现在参与生产和消费的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它所作出的主观评价。换一种方式来说,对于之前作为买者的资本家有用或有很大用处的使用价值,对于现在作为卖者的资本家所面对的消费者来说未必同样有用或有很大用处。正因如此,一个企业的亏损,不是因为这个企业的雇佣劳动者生产的商品对他的消费者即资本家没有用或用处不大,而是因为这个企业的资本家在转换身份后投放到市场中的商品对他的消费者没有用或用处不大。更加明确地说,对于同样一件具有某种技术性能的商品,当一个人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为他的雇主生产时,这件商品是有价值的;但当他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在他之前的雇主现在是这件商品的所有者面前而面对这件在形式上相同但在内容上却完全不同的商品时,他可能不愿意为这件商品支付哪怕是一枚硬币。在此,他否定的不是自己的劳动,而是资本家的劳动。

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在提高了生产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具有不同才能的劳动者找到了最为适合发挥自己才能的位置。竞争环境中的工厂化生产,每一个岗位都是不可或缺或多余的,从而每一个岗位都需要有人提供劳动以发挥社会效用。如果说一个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将会被市场淘汰,那么一个资本家也会同样如此——没有人能够成为例外。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一个资本家如果能够得以生存,不是依靠暴力对市场的强制,也不是依靠资本对雇佣劳动者的强制,而仅仅是因为他通过整合各个生产要素而生产出来的商品能够满足社会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与所谓剩余价值相当的那一部分利润实际上就是资本家的劳动价值。

四,剩余价值不存在了吗?

至此,我们否定了马克思语境中的那种剩余价值的存在。但如果我们借用剩余价值这一用语,并把它当作超出应得价值的那部分价值的同义语的话,那么在某种特殊条件下,这种剩余价值还是存在的。这种应得价值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才能获得正确评价,与之相对应,垄断是获取剩余价值的特殊条件。

我们知道,垄断者总会以较少的劳动来换取较大的价值。这种垄断,在剥夺相关消费者的价值的同时,也会减少其他生产者的收入。比如某一个行业存在进入壁垒,这个行业所能够向社会提供的商品数量即使不少于在开放状态下所能够提供的商品数量,从而导致价格较高,也会因其垄断定价权而使得消费者不得不为之付出较多的价值。由于许多商品会有一定的消费弹性,从而会对有关垄断者的利润产生一定的抵消作用,所以被垄断者青睐的往往是那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从而消费弹性较低的行业。与此同时,其他行业的生产者将面临着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支付能力下降和这些行业之间的竞争不正常加剧的双重压力。并且,由于部分商品生产的竞争受到限制,全体雇佣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也会加剧,从而在加剧了失业压力的同时,也降低了收入。

也许有人会追问,价值评价的客观性为什么不是垄断状态而一定是自由竞争的状态?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只有在竞争状态下,才能够使得人们付出的努力与所获得的价值相适应——无论是对于资本家还是雇佣劳动者,情况都是如此。如果存在垄断,那么整个社会的交换过程就会受到了阻滞,交换关系受到扭曲,从而难以反映商品的真实价值。并且,由于垄断而造成的市场隔绝,也使得不同的商品价值失去了通约性。

因此,在一个有着多重垄断的国家,至少其非垄断部门的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会受到作为劳动者时和作为消费者时的双重剥夺(所谓剩余价值的重新分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意义),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大部分收入用在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上——甚至许多人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都难以获得满足。在这样的国家中,那些垄断寡头处在生物链的顶端,贪婪地吸吮着全体劳动者的膏脂。尽管他们在脑满肠肥之际,也会时常向其各自势力范围内的直接雇佣劳动者施舍一些残羹冷炙,但后者在一个场合所得到的,随即便从另外的场合失去。因为这些雇佣劳动者即使没有受到其直接雇佣者的剥夺,也会作为消费者而受到其他垄断者的剥夺。这也就是说,除了那些垄断寡头,这个国家的每一个普通劳动者,都是被剥夺者。因此,在这样的国家中,矛盾的双方不是单纯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而是垄断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和全体普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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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509 发表于 2015-11-2 22:12: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在马克思看来,1,剩余价值来源于雇佣劳动者生产的商品价值与其劳动力价值的差额(我们在此不必考虑工资这种劳动力价格的表象),商品价值是由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2,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活动不是创造使资本增殖的剩余价值的劳动,而是占有这种剩余价值的劳动。换句话说,资本家的有关行为与剩余价值的生产无关,而只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有关。”————————

有些人读书怎么就不爱动脑子呢?!

商品的价值总是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时间是交换的媒介吗?

工人的工资是时间吗?

手机卖多少时间?

20磅的棉纱的价值=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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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5-11-3 12:43:3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qi509 发表于 2015-11-2 22:12
“在马克思看来,1,剩余价值来源于雇佣劳动者生产的商品价值与其劳动力价值的差额(我们在此不必考虑工资这 ...
这个问题最好由马克思能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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