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in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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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在何种情境中才会下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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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dream532 发表于 2007-1-30 17:27:00
公布为拉登预定下一个袭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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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genghua 发表于 2007-2-1 14:35:00

个人认为,中国的房地产价格,在目前是很难下降的,原因很简单,如果目前中国房地产的价格下降的话,那么,那些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而贷款建新楼的房地产商们不就要破产了,而他们破产的结果必然是银行的破产,而一旦银行破产,中国的经济也就完蛋了。所以,现在的房地产的价格如果下降的话,弄不好会引发一连串的连锁反应的。

我个人认为,中国房地产价格下降的原因只能是泡沫被捅破了,外资的撤退,反腐败的大力进行,导致了银行催房地产商们还贷,从而导致房价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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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xj320 发表于 2007-2-1 15:37:00
物以稀为贵,如何打破房地产垄断的存在是目前政府首先面临的问题。
弱水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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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5mandy 发表于 2007-2-1 16:47:00
如果没有战争,没有大萧条,从供求决定价格这个最基本的经济学常识来看,中国的房价会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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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1 17:14:00

房地产商破产导致银行破产的论点是没有根据的。这是因为银行贷款是有Collectual的。

房地产商破产,那么原始抵押全部没收抵债,手上的房子拿出来拍卖还债。银行可能会有些损失,但不至于破产。银行的信贷风险体制要比房地产商的完备,同样的道理,房地产商有暴利,银行没有。注明:不参与无理的争论,此处的暴利和风险量化有关,虽然银行的利润其实也不薄。

那种房地产商破产,银行破产,经济崩溃的假设是不存在的。那是房地产商骗人的说法,硬要把自己和整个经济绑定,以至于影响民众的判断,以为房价下跌是一种法定的规律,大错特错。

政府干预使房价下跌的办法也是不可取的,市场就要按市场的原则来处理,解决供应量是最重要的手段。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两种: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任何限制合资建房的法律;但是没有真正法律效应的各地政府的行政解释却有限制资质的说法,是这种行政解释妨碍了合资建房的进程。

应该说,各级政府也没有权利剥夺民众建房的权利,政府只有协助管理,防止混乱,损失的责任,换句话说,不限制资质的话,反而更要协助合资建房者在技术,资金上的管理,避免未来的混乱局面。

然而,中国的各级政府未必知道和了解他们的责任,相反地以为这是他们的权利,反腐败就是要从这些人的指导思想开刀。

试想一下,如果合作建房都比买房子合算的话,房地产商就是敲诈!本来房地产商利用本身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承担销售风险,获得利润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交易费用的存在,从原始生产要素市场到成品市场的中期合理的利润。

一旦,这个利润大于了合理的区间,就可以有竞争者提供合理的价格,这就是市场存在的理由。合资建房一旦出现,民众自己对那些困难的成本都有了自己承担的认识,那么还要房地产商做什么呢?

合资建房能成功的话,真正的市场就会形成,房价就会回落,回归理性。任何大于实际价值的服务,就会有竞争者用合理的价格来提供。这就是市场经济真正伟大的地方,真正的可以让消费者享受到最有效率的生产结果,让最有成本优势的竞争者来利用资源。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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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txdswzd 发表于 2007-2-1 17:46:00
当“为人民服务”成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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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ezun 发表于 2007-2-2 16:01:00

国家建设大面积的公共住宅,就是先交一定的钱给政府,然后签定一份住几年的合同,合同结束后国家把原先的钱还给住房人. 这样商品房的出售率会明显下降.大部分老百姓住公共住宅了而不是贷款买房. 需求下降必然导致商品房的售价下跌.

但国家投入到公共住宅里的钱也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这笔资金可以用基金或者债券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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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zs 发表于 2007-2-4 08:22: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2-1 17:14:00的发言:

房地产商破产导致银行破产的论点是没有根据的。这是因为银行贷款是有Collectual的。

房地产商破产,那么原始抵押全部没收抵债,手上的房子拿出来拍卖还债。银行可能会有些损失,但不至于破产。银行的信贷风险体制要比房地产商的完备,同样的道理,房地产商有暴利,银行没有。注明:不参与无理的争论,此处的暴利和风险量化有关,虽然银行的利润其实也不薄。

那种房地产商破产,银行破产,经济崩溃的假设是不存在的。那是房地产商骗人的说法,硬要把自己和整个经济绑定,以至于影响民众的判断,以为房价下跌是一种法定的规律,大错特错。

政府干预使房价下跌的办法也是不可取的,市场就要按市场的原则来处理,解决供应量是最重要的手段。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两种: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任何限制合资建房的法律;但是没有真正法律效应的各地政府的行政解释却有限制资质的说法,是这种行政解释妨碍了合资建房的进程。

应该说,各级政府也没有权利剥夺民众建房的权利,政府只有协助管理,防止混乱,损失的责任,换句话说,不限制资质的话,反而更要协助合资建房者在技术,资金上的管理,避免未来的混乱局面。

然而,中国的各级政府未必知道和了解他们的责任,相反地以为这是他们的权利,反腐败就是要从这些人的指导思想开刀。

试想一下,如果合作建房都比买房子合算的话,房地产商就是敲诈!本来房地产商利用本身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承担销售风险,获得利润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交易费用的存在,从原始生产要素市场到成品市场的中期合理的利润。

一旦,这个利润大于了合理的区间,就可以有竞争者提供合理的价格,这就是市场存在的理由。合资建房一旦出现,民众自己对那些困难的成本都有了自己承担的认识,那么还要房地产商做什么呢?

合资建房能成功的话,真正的市场就会形成,房价就会回落,回归理性。任何大于实际价值的服务,就会有竞争者用合理的价格来提供。这就是市场经济真正伟大的地方,真正的可以让消费者享受到最有效率的生产结果,让最有成本优势的竞争者来利用资源。

观点精辟,很受教育.但本人对这句话有不同的看法."政府干预使房价下跌的办法也是不可取的,市场就要按市场的原则来处理,解决供应量是最重要的手段".房子是现在大多数老百姓的最主要的财产,有些人把前半辈子连同下半辈子及一家几口的时间去换取一套房子-----------成了"房奴"...房价直接影响着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有责任去调控房价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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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g1019 发表于 2007-2-4 14:32:00
只要国家继续站在人民的角度上,加大调控力度,保持人民币缓慢升值,09年前一定会逐步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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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hi1981 发表于 2007-2-4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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