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青雪叮当在2006-3-7 14:01:00的发言: 1、如果一个企业在其内部规定上游部门给下游部门提供产品,不能订立企业内部价格,而是要以市场价格卖给下游部门。这时是否可以说企业内部出现了内部市场?是否单纯引入市场价格,就可以说存在内部市场?
2、如果A企业与B企业之间出现一种合作方式,A企业要求B企业放弃部分决策权,比如签约权,人员招聘、培训、薪金订立,产品的定价权等。同时B企业仍拥有一些决策权,比如经营管理模式,经营规模,只要获得对方同意也能经营其他产品等。这时B企业还算一个独立的企业吗?如果不算,B企业具备放弃合作,依然可以独立运作,且从法律的角度而言,B企业仍是独立法人。如果算,B企业并不拥有一些独立企业该拥有的权限。这时是否可以说企业之间的市场关系(我找不到合适的词了)出现了科层管理?
3、针对2,一个法律问题是, B企业如果签约,出现了法律纠纷,A和B谁该是这场纠纷的责任人呢?如果现有法律不足以解决这种问题,而需要建立一种制度,那么这种制度建立的依据是什么呢?
很久没来了,准确地说,是很久没参与讨论了。^_^。之所以将这个问题放在成本帖子之下,因为感觉这个问题是企业和市场的界限划分,而这种划分可能根本还是源于成本问题。希望各位不吝赐教。
我的看法,这个问题放在“成本”之下讨论,恐怕有些离题。因为“交易费用”究竟是不是一种机会成本,有争议。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个人理解,“内部市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而不是市场。所以“企业内部市场”是否成立,与是否按照“市场价格”交易没有必然联系,而关联方无论按照什么样的准则进行交易,都应当称作“内部市场”。当然,有效率的企业组织形式要求在内部市场中实行独立竞争标准,也就是说,每一个内部市场交易主体在经济交易中的支付不得高于无关联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收入不得低于无关联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很难讲企业的组织形式较之市场组织形式节约了交易费用。当然,资产专用性的风险有时候也是原因,但我认为这最终可以反映到产品价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