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斑竹的鼓励和肯定,现在将斑竹提出的问题一一作答。
本文是去年写给导师的一篇读书心得性质的文章,后来文章第三、四、五部分发表,前两部分删掉。因为太长了。
1。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需要承认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
目前现有的两种形势可以说是两种极端就是职业经理人制度和mbo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中存在上至总经理下至普通职工完全成为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代理人,并不拥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MBO制度中企业的经理人同时也是企业的财产所有者,所以成为企业家。对于其他保护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方法,小弟认为还没有,因为小弟感觉职业经理人制度和MBO制度就是两个极端,一个是经理人完全是打工者,一个是经理人成为完全的所有者。而其他的各种制度在二者之间,斑竹所说的管理层持股也在其中。其次,小弟认为所谓MBO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经理层全部买掉企业的股份,小弟认为只要经理层控股了,也可以称之为MBO。
2。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简单回溯确实太简单了,如果仔细论述,大概需要更长的篇幅,小弟也确实感觉有点单薄了点。对于为何承包制没有产生效果,小弟认为有主要原因在于承包制仅仅给予管理层短期激励,缺乏有效的长期激励,因而给予管理层的最优策略是撇脂型策略,也就是进可能的挖掘现有企业的效益,增加自己的福利,而忽视企业发展的长期效益问题。类似的问题已经不少见,比如农村的土地承包中对于林地的承包,如果承包期是10年,农民是上山砍树,如果承包期是30年,农民是上山种树。所以,这也是本文提出要进行MBO的原因之一,长效的激励不仅有利于企业家,同样有利于企业。事实上的情况更差,由于承包人作为彻底的代理人,几乎没有任何风险,所以承包制在短期的提高之后,企业的绩效并没有持续的上升。
小弟没有提到股份制,是因为股份制的情况更加复杂。股份制理论上说是一种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可是在我国的情况远远背离的这一现实。读《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第一章中,张维迎谈起股东的作用,不是监督企业的经理人而是选出合适的经理人。而目前我国的情况确不是这样,更多的表现为政府的控制,内部人控制以及腐败行为的出现。前不久国资委调换了三家电信企业的老总,联通的调移动,联通的调移动,电信的调联通,大家都不少傻子啊,怎么能够这么调呢,简直是愚弄广大的股东啊。中小股东的权利何在?能选出自己的认可的经理人吗?不可能。证明了什么,股份制之后的企业仍旧是由国家控制的,那股份制还有什么意义呢?我国的股份制虽然建立了形式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实质上仍旧是依靠垄断以及从中小股东那里募集的大量资金来保持自己的竞争地位,目前1100多点的股市就是证明这个。
3。这就引出了第三个问题,国家选出的人为何不会成为合适的人选。也就是国家为何不能管理好国有企业。用周其仁在《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中的一句话来讲,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形式,这种委托代理形式的特点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形式。我们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统统是作为代理人的角色,而非真正的委托人,包括现在的国资委。目前国资委的情况是有权没钱,但是谁能预防国资委在国资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小弟有一篇文章谈到这个问题,写于去年12月份,已刊发,可以贴到本论坛供大家批评。对于这一问题,小弟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是谈到的,解释了现在流行观点中所谓委托人的角色都是不称职的,没有委托人,代理人是没有风险的。如同现在的官员一样,国有企业搞不好,走人了事。那么什么激励他搞好别人(这里人都找不到一个)的企业。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中的242、243页有两个图。242页图我想清楚的反映了一个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结构图。图243显示了股票市场的图。二者是不一样的。
因为上述问题的出现,所以要产权清晰,产权清晰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小弟认为产权清晰的的真正含义有三点,其一,能够找到一个法律上认可的民事法律主体作为资产的委托人。如最明确的是自然人,团体法人。甚至小弟有个想法,不如把国有资产化为党的资产,党是一个现实的组织啊。而且党产一说并非国内首创,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台湾国民党都有自己党产啊。其二,产权清晰意味着资产可以自由进行交易。我记得张五常曾经谈到产权问题时候说过,对于资产没有所有权不要紧,只要可以交易就行了。目前我国也出现过这样的例子,比如在农业改革中,目前允许进行土地交易,土地都是国家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但是农民可以交易国家给予的土地,相当于拥有所有权。第三,归属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资产依法收到保护。
4。关于有没有其他方法明确或界定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方法问题,小弟目前还没有想到,希望斑竹等各位高手给予指教。关于经营者持股问题,见小弟回答问题的第一部分内容。小弟认为其他的方法如,比如年薪制,奖金,股票期权,股票奖励,影子股票,股票升值权,以及embo如此林林种种都是介于纯粹的经理人制度与mbo之间,是具体方式的选择问题。
5。对于职业经理人的观点,是小弟闭门造车的结果,实际上我没有考察过太多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案例,所以很多观点都是理论的推演所得。关于委托代理成本的问题,我想这个对于斑竹这般大牛来说应该很容易理解。的确企业的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就存在,但是对于企业的管理层来说,委托代理问题才足够严重,因为经理人的努力程度最难监督与控制,监督成本太大。而对于工人来说,这类问题存在但是监督成本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本文这里讲的经理人的委托代理问题是针对那些难于监督其能力与努力程度的经理人来说的因为着对于企业的委托人来说更为重要。而在管理层收购之后,管理层还是企业的管理层,起码是高级的管理层,委托代理问题存在,但是相对监督成本较低。在企业的层次越高,监督成本越大。
6。最后一个问题,对于mbo的具体操作实践,小弟认为不是本文所论述的重心,如果是重心的化,小弟应该再写一篇关于mbo具体操作的文章出来。所以本文对此并未着墨太多,仅仅简单的提出一些政策性的建议。斑竹所言极是,对于国企改革中的mbo操作问题应该是非常富有新意的一篇文章,每一个案例研究都应该成为我们讨论国企产权改革中的范例,值得认真分析,小弟应该深入考企业去考察一个企业的mbo实施过程,分析操作过程中的各方关系及利弊所在,这将是小弟进来所要作的。
7。小弟认为本文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第四部分关于mbo和职业经理人两种制度的比较,特别是买与租的比较。
最后,感谢斑竹对于本文的认真的评价,小弟就是需要批评才能有所感悟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