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市政府令[2006]177号)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令[2006]177号
【发布日期】 2006-10-26
【生效日期】 2007-04-01
【效 力】
【备 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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