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至理名言响彻欧洲时,我们是否考虑过这句话的内涵或主旨是什么,针对的场景又为何,其主要意图是说明什么?
众里寻她千百度,其实论证了半天,蓦然后手,却在灯火阑珊处,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炮火声而来的就是提供了解答的一句话,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隽语在《人权宣言》占有一席之地。
那么私有财产到底为何物,又有何许重要的地位呢?
古希腊城邦时期,虽然雅典长期处于民主政体下,但是其政治理念和民主逻辑的外在表现与当代还是略显稚嫩。对于个人在城邦中的地位和角色来说,缺乏一种主体性,用贡斯当的话来说,古希腊人的自由是古代人的自由,强调的是一种公民政治权利,注重个人政治参与,真正的有机体和最高的社会形式乃是城邦这个共同体。最高的善就是城邦的善,最高的正义就是城邦中等级之间各司其职、各安其位,若公民失去了城邦这个避风港或母体,公民也就不是公民了,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离开了城邦,人不是神祇,就是野兽,不是超人,就是俗鄙。那这时代没有强调公民最为主体性价值而存在的任何物质依附,是城邦政治一元论,通过柏林意味上的积极自由(free to do),参与政治,公民分享了城邦的主体性价值。
更何况古希腊时期,没有市民社会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存在政治之外的公民身份活动主体或角色,不需要城邦公民身份以外的其它载体为依托来从事任何社会活动。而且当时城邦中存在大量的奴隶,任何当时大思想家均认为其具有合理性,符合逻各斯,使正义的等级性体现在非公民视域或范畴的一种逻辑外延。奴隶合理的存在为城邦公民提供了丰富的物质资财,公民的角色就是非财产或非物质的,因此在当时只有公民权为基准,而不存在任何财产权的范畴。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城邦的善就是身体健康、物质富足和良好的道德。公民的内核也是政治权利即积极的古代人的自由而非以财产权为标志的消极的现代人的自由。
但正如黑格尔所说,历史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历史公设也是有时代性的,只符合那个特定时代的历史视域,随着时代、环境和文化积淀、理论道德的不同,任何合理之物兼具应用正题、反题和合题的思维,进行辩证的扬弃,不断地将其自身完善和发展。
虽工业革命的机器轰鸣,人类进入了一个物质丰沛,物欲横流的时代,经过政治避世主义的犬儒会议思潮的侵袭,政治权利的热衷程度在欧洲降温,随之而来的更多的是对各自家长里短的自我重视,人开始注意人自身了。若城邦予公民以政治权,而使公民具有价值,那政治权剥离后,何种价值来填充真空或取代政治权利,财产权当仁不让,呼声就呼之欲出了。
就财产权的发生机制,不同思想家具有不同认识,霍布斯、洛克是基于自然状态物质匮乏,因功利或自利需要以劳动渗入形成财产权,休谟认为是共同情感,在政治德性论和正义规则论的前提下,基于共同体利益感觉的心理发生机制,产生了规则和协议,为财产权稳定性提供了道德基础。
不过黑格尔对此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认识,黑格尔继承了欧洲大陆唯实论观点认识自然权利,就设定人不是孤立自主的个体,更多强调了社会关系的作用,财产权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利规则。在黑格尔看来,财产权关系内在的依赖于相互之间的承认,只有对物的占有赋予了我的意志,而且只有当我的意志在其中被他人承认的时候,才是财产权。这种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也就是一种私有财产,因而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当代中国若干先富的群体,其占有财物尚未被他人认同或承认时,其占有的财物还非私有财产,不受西方意义上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的庇护,其财物被剥夺或侵占,也是基于他的占有财物是对他人的财物的剥夺或侵占的逻辑上,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就简单的如同一群先富的坏蛋抢劫一帮穷光蛋,穷光蛋起义,革了先富的人的命,仅此而已。所以中国对物权法出台的认识要基于诺契克所说的持有正义的逻辑出发,看是否财物占有者的获取和持有正义,基于此才会有公众的认同或承认,而非基于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的理念。
因此我们可以简单的分析出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是实体化的权利转移和人格实现,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对象的人化和自由意志对象化。如黑格尔所说人通过财产的占有而自己的力量、本质和自由意志对象化,这种对象化的劳动使得客观的财产具有了属人的特征,经过他人承认,而合法的被其拥有,虽然这个过程中,如马克思所言,出现了劳动的异化、人的物化,但不妨碍黑格尔构建唯实论的客观物权学说,以之于黑格尔的法权学说相契合。这样,对象化的劳动与自由意志对象化在和财产权的人格化结合到了法权思想中,达至了一种和谐的内在统一。一种有效的承认财产权理论大厦构建而成。按《法哲学原理》中对抽象的法的基本原则的阐述,通过人的主体性活动和对物的对象活动而对外部事物占有,将自身主体性的自由意志实现,从自由意志达到了客观精神的自由状态。所以法的命令在黑格尔看来就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法首先是自由以直接方式给予自己的直接定在,即占有,就是所有权。在这里自由式一般抽象一致的自由,或者,因而是仅仅对自己有关的单个人的自由。”唯有人格本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种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法哲学原理》P46、48)
黑格尔德法哲学或法权思想中流露了一种对超越国家和个人的对市民社会的感情。财产权和利益问题不是孤立的,而且是与市民社会、国家乃至伦理规则相一致,是一个社会中的财产权问题。《法哲学原理》中将财产权视为市民社会建立的法权基础。财产权设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个人空间与公共领域的关系。在赋予市民社会相对独立的地位后,黑格尔根据政治的辩证逻辑,推导出一个自在、自为的更高的伦理国家的政治实体,在此实体中的法、道德、伦理也构成了一组正反合的关系,国家的建基并非个人的私有财产,而其一中更高的独立价值——国家精神或自由意志。对于财产权,充其量是市民社会中一个抽象的法权,到了国家或客观意志的自在、自为的境界就失效了。国家本身就是一种目的,而非实现财产权,保护、设置财产权,赋予公民以至主体性价值的工具,公民不可能分有国家主体性,只可能分有市民社会的内在价值。这种处于反题中的财产权,黑格尔明显是摈弃,同时又是保留和超越,在国家学说中的法权中既建基于物权,又超越于物权。不过这种整体主义的财产权摒除了人的自由权利和自主性,被波普所诟病,波谱认为是一种极权主义谱系中的理论源头。
总之,黑格尔的财产权,只存在家庭和市民社会才能有合理性,到国家被积极扬弃变成了一种超越个体的国家财产权,个人权利被纳入到共同体中去,服务和实现国家目的,个人财产权变成了国家的婢女。国家是道德理念的现实,一种自在、先验的客观精神,具有实体性意志的理性者。
黑格尔的财产权,变成了近代市民社会和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的最重要的理论根源,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为新兴商业资本主义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辩护。在此逻辑下,由古代人的自由,强调政治权利的积极自由,逐渐被现代人的自由,强调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的消极自由所取代,一个强健有力的公共领域,有别于国家——公民二元论的市民社会兴起,为近代民主理念正名提供了理论武器。
这也符合黑格尔所说的凡存在即合理,凡合理即存在。但论证存在这个概念本身是完全有意义的,罗素的西方哲学史中认为存在是指现实,这个现实并非经验主义者所指的意思,从黑格尔的意味中,凡经验主义以为事实都是不合理的,而且必然都是不合理的,只有把事实作为全体的样相来看,从而改变了他的外表性格,才能看出他是合理的。我这种分析以历史为经,以财产权理念为纬,也试图符合黑格尔德哲学中认识逻辑,在整个宏大叙事中寻找出宏观视域来论说财产权本身,如此意图以达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