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洛克的思路非常清晰:
每个人天然正当地拥有自己的身体,拥有其身体的活动(如劳动)。
天然之物掺杂了一个人的劳动之后,既成为这个人的劳动产品,也就成为这个人的财产。
这就是一个社会,也是整个大自然的天然正义的生产分配原则:资源公有,按劳分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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