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介绍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的程序、破产财产的清算及破产债权的清偿。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破产申请及受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还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三是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