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1目的和范围
消除或降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程序适用于参加本公司施工、管理的女工和未成年工。
2术语和定义
2.1童工不满16周岁的人。
2.2未成年工
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3“四期”保护女工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3职责和权限
3.1公司工会
监督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3.2公司人力资源部
组织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3.3项目经理部和二级单位
对本单位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保护
。4活动和要求
4.1女工保护
4.1.1
招聘招聘前,招聘单位
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应聘女工
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的,可填写“招聘人员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聘用。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聘
用女工的健康档案。
4.1.2
解聘解聘前,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拟解聘女工进行健康检查,保存检查结果。
4.1.3
保护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对公司在册女工(包括招聘女工)进行保护。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