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网络犯罪
标准虚拟空间
网络犯罪不等于计算机犯罪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谓,即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利用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2)网络犯罪是指以接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或者利用互联网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刑罚
处分的行为。(3)网络犯罪并不是指一种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它包括行为人在因特网上制造电脑病毒、窃取机密情报、教唆杀人、抢劫、进行走私诈骗、传播色情淫秽内容等非法活动,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应受刑罚
处分的行为。
第一种观点受到了大多数与会者的
否认,因为计算机犯罪中不仅囊括了作为其高级形式的网络犯罪,同时还含有其初级犯罪形式——单机犯罪,例如某人潜入机房对单机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删除或篡改,以至于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有人指出,第三种观点也过于片面,因为其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一切犯罪行为都作为网络犯罪看待。以网络作为工具的传统犯罪,如通过网络进行的教唆杀人、抢劫、进行走私诈骗等犯罪,将其归入网络犯罪的范畴是不妥的。因为实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