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企业奖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具体法律依据缺失。虽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建立企业奖惩制度,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我国劳动惩戒法律规定成为了空白。对此,廖名宗博士指出:“我国曾有的关于处罚权的立法不仅层次低,而且零散不成体系。”他还指出:随着有关文件的先后失效,“目前,我国关于处罚权处于立法空白”。
(二)行政管理色彩重,重惩罚轻奖励。奖惩制度是企业保障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管理手段,体现的是企业用工和管理的自主权。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管理行政化的情况十分突出,将行政处分等同于纪律处分,企业政企不分的特征十分显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必须研究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奖惩制度,并确保其依法合规性。实际中,不少企业往往十分重视制定和完善企业奖惩制度中的员工惩戒制度,洋洋洒洒唯恐不详,而对于奖励制度要么规定得比较粗疏,要么规定一些临时性、不成体系的相关制度,重视程度明显不如惩戒制度。
(三)
处罚方式存在争议,给企业惩戒管理带来困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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