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王浦劬教授指出,政治生活中的中国人具有一种双重的人格,表面上合在一起,内地里却彼此勾心斗角,即所谓“和而不同”也。作为这种典型的中国政治文化,差不多每个中国人都非常熟悉,不过这个问题在学理上的解释却十分贫乏。吴晗有一篇《论说谎政治》,也只是指出了这么一种现象,没有在真正分析其内里的逻辑。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大家彼此在官面上说着冠冕堂皇的话,私下地却彼此尔虞我诈,言语上的表述与实际的行动形成鲜明的对照。中国人的这种说谎现象,其实算得上世界闻名了。中国人自己深谙其道,这是不用说的了,最近几年一本叫《潜规则》的书十分流行,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点。我们在许多中国通的著述中,也不乏见到批评中国人爱说谎的言词,美国政治学家白鲁恂甚至专门就中国的这种唱高调的政治文化写了好几本这样的书了。
不过这方面的解释大抵只是文化上的批判,很少有深入其中的逻辑基础的。在许多国人看来,这个问题似乎难以登上学术的殿堂。然而一向喜欢追根寻底的西方人却郑重其事地对待这种现象。有个叫做Sissela Bok的哲学家,专门就说谎洋洋洒洒写了一大本书。书中列举了奥古斯丁、阿奎那、培根、格老秀斯、康德、西季威克一大堆哲学家论说谎,可见哲学界研究说谎其实已经很有渊源了。经济学在各个领域都取得辉煌的成就,说谎问题上也得到了深入的探讨,比如对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等等的研究。但在中国人说谎问题上,恕本人所见不周,尚未见到有谁用经济学来解剖这个症结的。既然如此,我不妨在这方面略作提示,指出一种可能的思考。
一、说谎也是一种合作
这个判断一出,肯定有人要掉眼镜,有人愤愤不平。
可能的反对有两种:一种来自道德判断。一般而言,在人们的印象中,合作在道德上是可取的,而说谎是不可取的。如果把说谎当成一种合作,道德上很难让人接受;一种来自经济学判断。在经济学文献中,说谎一般归之为一种策略性行为,隐瞒自己的偏好。策略性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合作的态度,搭便车、机会主义、偷懒、说谎等等,这些都是合作所要克服的困难,怎么可以说算是一种合作了呢?
以上说法很有道理,所以我得修饰一下。说谎有很多种,最常见的“狼来了”,这是故意欺人的。还有一种,就是苏格拉底所说的,医生欺骗病人的病情式的说谎,这是为病人好。我这里所指的说谎与上两种都不同,而是指那种心照不宣的那种。在这种说谎中,彼此都说谎,彼此都知道对方的真实动机,并不把所说出来的东西当成确有其事,而是依据自己所判断的对方真实动机或者实情行事。这就是一种潜规则,它和那种故意隐瞒动机,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策略性考虑完全不同,我们姑且把它名之为合作性说谎。
中国人在生活中,大多数的说谎都是这种情况。我有一个朋友在税务局工作,他曾告诉我地方征税问题上,税务局如何与所要征税的企业彼此相互勾结,又相互讨价还价,然后共同做出种种假税务指标的情形。见我惊奇于这种相互隐瞒说谎,他告诉我,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也是彼此都能够接受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说谎也就成为一种伦理,如果要坚持所谓的真实,捅破这层窗户纸,反而给所有人都带来了麻烦。
当说谎成为一种普遍都接受的行为时,它就成为一种社会契约。Thomas Davidson指出,商业伦理就是一种社会契约。大家都彼此心知肚明地说谎,其实就是在践行一种社会契约,履行一种合作关系。
问题在于,应该如何在理论上加以解释呢?为说明这一点,我们首先来看合作的基础。
二、合作的困难
合作可以视为社会运行的基础。为什么要合作,这是不成为问题的。但是人们必须合作,它并不能直接得出人们一定会合作。如何达成合作,这已是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的根本问题之一。初看之下,似乎也并不难。然后在理论上说明这一点,却殊非易事,因为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人们为什么达成合作,几乎是非常困难的,著名的囚徒困境就描述了这一点。
地方检察官知道两个囚犯犯了一桩严重的罪行,但若没有他们的坦白将无法对他们定罪。他将两个囚犯分离开来,对他们各自说:“如果你坦白而你的同伙拒不坦白,那么你将获释;如果你不坦白而同伙坦白,你将判最重的罪。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那么你们都将会定罪,但不是最重的刑罚;如果你们都不坦白,你将被指控逃税,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囚犯会怎么选择呢?作为一个理性人,囚犯甲将如此考虑:如果同伙坦白,他只有坦白,因为这比不坦白而定最重的罪要好;如果同伙不坦白,他也只有坦白,因为这样要比不坦白而导致被指控逃税要好。因此,不管同伙坦白与否,他对自己而言,最好都是坦白。囚犯乙都如此理性思考,其结果就是都坦白,背叛了对方。两人这样做是理性的,但是,我们看到,其结果要劣于两人都不坦白的情形。
这就是囚徒困境的基本梗概,在这个简单的故事里蕴含着人类合作所面临的深刻困境。公共物品的获益具有不排他性,如果大家都做出贡献,每一个人都得分享其好处。但轮到出力出钱时,不管别人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做出了什么贡献,自己什么也不贡献绝对要优于自己出力出钱的做法。如此思考,人们的合作如何才有可能?
三、第三方的引入:法律与政府
许多学者都曾努力试图在囚徒困境寻求出路。办法有多种多样。一种方法是引入第三人,对不合作者实施惩罚,从而改变其中的支付。这种办法被很多人解决囚徒困境的一条根本途径,在法律和政治的解释上,学者们通常将这第三人的引入视为社会合作中法律与政府存在的必要性的证明。
毫无疑问,法律与政府实现许多公共物品的供给的必要措施,它们对于不合作者的惩罚作用是怎么也不可低估的。
但应看到,单纯引入第三方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比方说,怎么保证政府会实施惩罚呢?引入第三方的问题不在于不应存在第三方,而是由于第三方本身也是公共产品,作为公共产品,其前提是双方共识的存在。而且由于第三方的引入,虽然解决了合作问题,但是这一合作不是自然的,它对于社会契约之类的自愿合作并不具有解释力。
我们看许多说谎现象,似乎很难说有法律和政府在执行说谎契约。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和政府是反对说谎的——至少在条文上如此。我们看古代官员表面上按照国家规定的薪水养廉,实际上却想法创收。大家在官面上都是廉洁公正,但私下里都按潜规则行事。这那里用得着法律和政府来执行这些潜规则?因此用第三方执行来解释合作性说谎,是不充分的。
四、重复博弈与克雷普斯的声誉模型
另一种走出囚徒困境的方式是重复博弈。
在重复博弈中,双方采取针锋相对的策略,即如果你合作,我也合作,如果你不合作,我也就不合作。如此只要博弈能够继续下去,双方的合作就可以永远持续下去。克雷普斯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声誉模型。其中人们为了自己的声誉,不得不进行合作。而只要一旦最初实现了合作,后来就形成了一种强化机制,如此双方就可以永远合作下去。
重复博弈在解释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从双方说谎来看,它对于说谎的持续性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解释力。但应看到,它在人们在第一次合作时的知识条件上陷入困境。
如果这一博弈重复n次,在最后一次中每个参与人都有一个占优策略,即和。不管此前如何博弈在那一次中另一个参与人必将采取那一策略,每个参与人都知道这一事实(假定共同知识),那么在()次博弈中,每个人又有同样的占优策略。将这一共同知识继续推导下去,完全有可能将这一逆向推理应用于第一次。这样,每个人自始至终都会坚持这一“社会非最优的”策略。
克雷普斯——其实其他人也是这么做的——解决这一困境的途径主要是放宽共同知识的假设,比如,第一次的时候,参与人无法确切知道对方的策略,或者知道博弈将会重复多少次。这种方法的本质在于,双方缺乏对方策略的共同知识,大家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进行博弈。
然而合作性说谎是彼此都知道对方在说谎的,这并不是缺乏共同知识,相反恰恰是拥有共同知识。阿马蒂亚·森认为,克雷普斯解决“理性合作”问题的方式存在明显的悖谬,即为了达成理性的合作,我们必须知道得“越少越好”。森的话可能说重了,毕竟对于不确定性情况下的决策,声誉模型还是有一定解释力的。不过森的批评要害在于,对于那种并不缺乏共同知识而双方仍然都自愿违背其动机而行事的合作行为,重复博弈模型是不够的。我们要解释合作性说谎,还得别寻他径。
五、确信博弈:森的论述
森认为,走出困境的真正办法在于承认某些群体规则。这些规则使得个人首先遵从它们,并因此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囚徒困境为例,设想,这些罪犯之间原来就有一个约定,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背叛对方。当检察官将两人分离开来的时候,每个人所考虑的首要问题是,不是哪一种策略为占优策略,而是该不该违背群体规则的问题:相信它,还是不相信它?
这样,囚徒困境就转化为确信博弈。在确信博弈中,共同合作——在这个事例中是都不坦白——被置于每个人的支付的顶部,它高过那种对方不坦白而自己坦白的策略。为什么要把合作视为更多的支付呢?难道他不知无罪释放要比被指控逃税更好吗?森并不认为囚犯们具有张思德那般大公无私的品德,而是采用“显示偏好”的解释。合作所以放在支付的顶部,这不是因为个人真的这样想——他也许这样想,也许没有这样想,这无关紧要——重要的是他的行为显示出其偏好“似乎”他很重视合作。而当人们按照这样的行为参与这一确信博弈时,他们将取得比囚徒困境而言更好的结果。
从囚徒困境转化确信博弈,它说明了,真正的社会合作所需要的一个根本条件就是参与人对共同约束条件(或者说群体规则)的“确信”,只有确信才能最终保证合作的实现。这一博弈特别适合解释合作性说谎。大家所以说谎,这是因为大家都知道说谎对彼此有好处。所以彼此在表面上不显示自己的偏好,当然彼此也不是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偏好。一个聪明的人,不会撕破脸皮,为了真诚而弄得彼此不愉快。
确信博弈的关键之处在于“确信”。如果我们确信了某种群体规则,不管是潜规则抑或是显规则,那么我们就不再是那种纯粹意义上的经济人。面对篮子里最后一颗桃子,虽然客人们都馋涎欲滴,但却纷纷说不想吃了或者吃饱了,然后都不去吃它。由于这种确信,说谎就成为一种彼此都能够接受的合作方式。
当然,确信的意义并不限于那种心照不宣的说谎,如果推而广之,基督教的信仰上帝、康德的绝对命令都可以用它来表述。如此,确信还可以用来描述道德现象,这在赤裸裸的利已主义者那里是不可能的。维特根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陈述意味着你相信该陈述为真。从这个意义上说,确信博弈比第三方执行或者重复博弈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六、中国人的说谎
前面讲了许多,意思是,确信博弈有助于解释说谎,即那种合作性的说谎,或者彼此心照不宣的说谎。有位作家,好象是歌德,曾经说过,20多岁的人,必定成为悲观主义者,到了30岁以后,仍然是一个悲观主义者,也许就不正常了。其实,青年人所以悲观,不就是因为真诚的人一入社会,见到种种说谎现象,未免有些愤世嫉俗。经历一段如蜕的成长过程,彼此了都熟悉了潜规则与显规则,其内心的冲突于是便也消失了。当然,也有至死都不愿与社会妥协的人,如海瑞。但大多数人仍然成熟了,因为他最终也学会了说谎,并且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来看待说谎,大家便彼此也心安理得了。
合作性说谎,在那里都是有的,便是号称最自由的美国媒体,也不乏这种事例,比如伊拉克事件。当美国人普遍“确信”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必然有的时候,那么说谎也是必然的了。然而,生活和阅读经验告诉我们,中国人的这种说谎更为普遍。为什么中国人如此普遍的说谎?
我有一个假设,这与中国人的生存环境相关。一方面,中国人历来讲究礼仪,死要面子,这样面子或者礼仪就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群体规则,人们只有遵循这种群体规则才能彼此实现合作,才会不致于被排斥。另一方面,中国人的生存环境极差,美国地大物博,多数人只要认真做事,就能很容易生存下去;但中国人就不同了,当生存条件恶劣时,每个人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去钻营去说谎。
打个比方说,如果两个人竞争一个职位,即使失败也不打紧,因为你知道,机会还很多。但是如果是200个人竞争一个职位,但你根本不敢自信说手到擒来。由于机会很少,你不得不在场面上的竞争之外,还试图向主考官行贿拉关系——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的考试与招聘,不就是这样?而你拉了关系之后,还得表示你是清白的,主考官明明受了贿,但却说自己主持得很公正。他们若不说谎,如何服得了另外199个人?同样是考试,同样是一个人,面对不同的约束条件,便产生不同的行为。中国人并不是天生的爱说谎,但由于情势所迫,长大后恐怕不得不“虚伪”起来了。
从表面上看,招考中的公正程序——也就是群体的显规则——并没有被破坏。每个人都遵循了这些程序,大家都知道,如果没有这些程序,这个世界就会全乱了套。那199个人就会群起而攻之。但是,真正的潜规则却不是这个,主考官与那个优胜者都心知肚明,甚至那199个人也心知肚明,只是对于这潜规则却无能为力。
要确切解释中国人的普遍说谎,还需要设置各个参数和约束条件,然后根据确信博弈的机制来加以完整地说明。那是一篇大文章的任务,我的任务只是提示一个可能的解释,至于完整而彻底的理论说明,尚有待于他日或者他人。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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