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情简介:
一、马庆泉持有乘风公司 98%的股权,马松坚持有 2%的股权。2012 年,马庆泉、马松
坚与瑞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马庆泉、马松坚将所持乘风公司股权转让给瑞尚
公司,转让价款 6910 万元,分期支付。
二、马庆泉、马松坚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瑞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瑞尚公司支
付已到期股权转让款 1500 万元及违约金。瑞尚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
无效;马庆泉、马松坚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等。
三、湖北高院判决:股权转让合同应予继续履行;瑞尚公司向马庆泉支付股权转让款
1500 万元及违约金。
四、瑞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主张股权转让合同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
权转让,避免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应缴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规
避了我国税法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税收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最高法院不支
持瑞尚公司诉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对于瑞尚公司主张的回应:
瑞尚公司主张本案所涉合同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规避法律关于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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