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晨阳与长丰地税稽查局行政处罚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合行终字第 00164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贵娥,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人:戚华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
委托代理人:刘颖杰。
上诉人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因诉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
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 00007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原告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5 月 22 日,注册资
本 100 万元,股东为周相庭、张小菊。2006 年 8 月原告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2006 年 4 月长丰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占地面积 26392.75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
使用证。同年 4 月 25 日原告与岗集镇岗集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岗集
村委会土地约 55 亩。2010 年 1 月长丰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