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须注意资产损失的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财产损失类的先后下发了两个重要文件,即:《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
(国税发[2009]88 号),这两个文件规范了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
在年终岁末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尤其需要注意及时处理损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
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
性投资”。
因而,企业所涉及的资产类损失应首先符合上述资产类范围。
此外,企业在处理损失时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区分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还是备案后扣除
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