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 20 号公告税收政策解析及案例讲解(二)——抵扣限额
的计算和合并抵扣问题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7】38 号文,将限额抵扣税收优惠的范
围扩大到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结合以往的限额抵扣政策,在投资方式上,可以选
择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投资标的上可以选择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
技公司,不同的方式下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是不同的。
本文主要分析,限额抵扣的原理以及不同投资方式下限额抵扣的投资额和可以
被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
一、直接投资方式
(一) 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87 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 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公司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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