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就工资薪金适用新旧税法释疑
针对今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 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
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
题进行了解读。
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6
号,以下简称“46 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 46 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
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答:比如某单位在 8 月份向员工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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