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莫误读
笔者近期对一家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在 2011 年度终了时将“应
付工资”余额 50 万元(当年计提)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于 2012 年 1
月发放 10 万元,5 月发放 20 万元, 6 月发放 20 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可以
“据实扣除”,将“应付工资”余额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视为实际发放,
可以在当年度内全额扣
这样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很常见,关键源于对“据实扣除”的误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实际
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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