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流程
一、标题: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流程
二、业务概述: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
款规定的待遇除外),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
条款、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及除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
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
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
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9〕1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 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
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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