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一、标题: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二、业务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 4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6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主席令第 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5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
税发[2009]第 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第 114 号)
四、办理部门:
各级税务主管部门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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