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案例5(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G公司2019年实现所得180000元,其中包括香港的分支机构实现所得8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局部)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如本例所示,2015的亏损在用境内的所得弥补其中的50000元后,还有70000元使用的就是另外所得进行弥补的哟~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要使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除在A106000表填报外,还需要将实际抵减境内亏损的金额填入《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合计行的第六列哦~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