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转为自用后再销售的不动产属于“自建”还是“非自
建”?
纳税人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动产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还没有进行权属登记、即一手不动
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
举例: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批商铺,销售出 90%,剩余有 10 套
商铺尚未售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权属登记,将该 10 套商铺登记在自己企业
名下,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3 年后,该商区房产价格上涨,有买家提出要购买
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 10 套商铺再出售,此时,该 10 套商铺已经登
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再次销售时,属于“二手”,不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
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而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按 14 号公告转让商铺时,
就不能扣除土地款计算缴纳增值税了。该不动产属于“自建”还是属于“二手”?
如果是自建,则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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