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证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是否加收滞纳金?
问:2015 年 2 月取得进项并认证抵扣的进项税,现在防伪税控系统对比出为失控发票,
做进项税转出需 2015 年 2 月做进项税转出,若有税款,需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是可否本
月转出,不缴纳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重复认证”、
“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
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
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
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
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
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
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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