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
研究经济法的地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
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显然,后者是以前者为前提和基础的。至于前者,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法学界的普遍共识。而后者,专家、学者却鲜有论及,
本文试图探讨的正是这一问题。只有对经济法的地位作出恰如其分的估价,才能更有利于
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一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
就有什么样的法。法律部门的形成和法律规范的作用,都必须反映现实社会经济制度和经
济管理体制的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
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
定物质生产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为此,要研究经济法的地位,首先必须
对我国的经济基础加以考察。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实现现阶
段国家的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