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同居和“同性婚姻”
二十世纪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变化,非婚同居、同性婚、丁克家庭的出现;夫妇式小家庭不再是“无情世界的避难所”这种典型形象。家庭被抨击为一个“令人烦闷难忍和行将崩溃的”组织单位,它的“灭亡不仅即将来临,而且深受欢迎”。
人们认为家庭压抑和毁灭人的个性,视家为“枷”。许多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法律如何调整这些事实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如何完善婚姻立法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无论在学术还是在实践层面上,家庭都是一门迅速变化的科目,因为它是在反映社会的存在而不是去创造为社会所遵守的抽象的规则。 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婚姻家庭法中有关纯粹身份关系的规定(如有关姓氏、家庭住所、同居的规定)逐渐减少,而有关财产方面的立法(如有关夫妻财产制、扶养、离婚财产分割等的规定)更加完善。
同时,多数国家逐渐赋予非婚同居(包括同性伴侣)以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和扶养方面的权利。为什么赋予非婚同居类似婚姻的效力,为什么有些国家赋予同性结婚的权利,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将非传统婚姻(即非婚同居、同性婚)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是因为它们具有和婚姻一样的共同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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