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因过错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由董事向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中的第三人不仅包括股东或股份认购人,还应当包括公司的债权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地区)在其民法或商事法典中对这一制度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相关立法由于受早期民法学中的内部责任说的影响,在这一制度上并没有完善的规定。
通过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两大类型的分析,阐述内部责任说的法理缺陷,我们应当完善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以期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的客观趋势。以股东和债权人作为董事职务行为侵害的对象,将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董事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董事与公司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便使我国的立法规定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能更有效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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