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李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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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中)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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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上一节阐明了一种公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它是一种新的公有企业管理体制,可以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有充分的效率。但是这种体制要能够很好地完成其使命,使整个经济有效率地运行,就必须从制度上保证享有公有资本最高支配权的公有资本代管机构有足够的运行效率。根据本章第一节中所说的道理,这要求公有资本代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有足够的动力、能力和精力去最大限度地保存和增加其支配的公有资本。

由于公有资本代管机构负责人(简称为“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专职工作就是支配公有资本以使其保值增值,他作这方面工作的精力应当不成问题。我们的制度设计要作的,是保证他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有效率地运营公有资本。

如果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行为方式不是去追求尽可能快地使公有资本增值,公有资本的运营就不可能有效率。这就是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动力问题。而要解决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动力问题,就必须给他们足够的物质激励。为了使公有资本运营机构和公有资本代管人们有足够的动力来谋求尽快增加公有资本的价值,公有资本代管机构的经营经费、公有资本代管人的个人收入都应当与它们运营的公有资本的增值情况挂钩。应当让公有财产代管人代管的公有财产完全随着这笔财产的赢亏而变动;使他的个人收入完全取决于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增值情况。这样一来,不仅公有财产代管人现在的个人收入,而且他将来的个人收入都取决于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盈亏状况;他不可能不尽可能努力地为公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努力工作。

解决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能力问题,就是要保证让最有能力的人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而这才是公有资本有效率运营上的最大难题。

这个问题的难处在于,如果公有财产代管人不必抵押出足够多的私人财产来承担公有资本运营的风险,公有资本代管人的职位就会成为一个人人都渴望得到的“肥缺”:运营公有资本盈了利,公有财产代管人可以得到丰厚的个人收入;如果运营的公有资本出现亏损,公有财产代管人却不必承担私人的任何财产损失,至多不过失掉了当期及以后的个人收入。这样一来,势必有许多无能之辈要出来争夺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位。许多人本来没有能力管理和经营好大笔的资产,这时也会挖空心思以至作出不可能兑现的承诺来争取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而由这样的无能之辈来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势必会降低公有资本的运营效率,使公有财产不能充分地保值和增值。公有资产代管人如果没有良好的素质、没有足够的能力,就不能正确地决定如何运用公有财产,就不可能选拔优秀的企业家去担任企业的负责人。

只要我们不让大资本家来代管公有财产,就不可能让公有财产代管人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公有财产运营中的损失。这样一来,我们至多只能作到两点:让最有能力的人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让公有财产代管人尽可能努力地为公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工作。但是,如果我们作到了这两点,也就达到了不可能再作得更好的程度,也就没有必要让公有财产代管人去承担公有财产运营中的损失。连美国的私人资本所有者们都明白,对股份公司的经营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是不现实的。

前边已经指出,设计一个能够实现后一点的制度是比较容易的,这种制度必须保证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个人收入完全取决于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增值情况。作到了这一点之后,问题的关键就落到了选拔、任命和撤换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原则上,这种原则决定了公有财产代管人的素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他们的行为方式。我们的原则必须是保证尽可能让最有能力的人来担任这一职务。

什么人具有最强的管理和运营大笔财产的能力,这是世界上最难确定的事情之一。不仅相貌、言谈、举止、年龄不足以成为确认最好的财产管理人的依据,我们甚至不能依据学历、文化水平、工作是否勤勤垦垦等等来判断,某人是否能管理和运营好大笔的财产。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能列出详细而具体的条文来说明,符合哪些条件的人有最强的管理和运营大笔财产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的业绩才是管理和运营财产的能力的最好证据:某人过去管理一大笔财产赢了很多利,这应当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他能够管理和经营好大笔的财产。

但是这里会出现一个循环论证的问题:那些过去从来就没有以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活动过的人,又怎么能证明他是否有管理和经营好大笔财产的能力?实际经济生活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那些直接管理着企业、利用大笔财产去经营并赢了许多利的企业家,应该说就具备了管理和经营好大笔财产的能力。他们过去所赢的利就是他们管理和经营大笔财产的能力的最好证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大的资本所有者本来也是最初靠经营企业成功而上升到这个地位上去的。

让在经营中长期取得成功的企业家去负责公有财产运营机构,作公有财产代管人,并且把他们的个人收入与代管公有财产的效率紧密联系起来,这也会最有效地保证让尽可能优秀的企业家去管理公有企业。当然,判断什么人具备了优秀企业家的素质,这是一个更加难以解决的问题。优秀企业家素质的最可靠证据,仍然是企业经营的业绩。在给予了足够长的时间去让一位企业领导人取得经营业绩之前,没有人能够百分之百准确地判断,这位企业领导人是否具备了优秀企业家的素质。连最好的财产所有者或其代理人也不具备这种能力。但是,一个好的财产管理人却可以比较准确地判断,某人是否有可能具备优秀企业家的素质;他也能够成功地诱导并控制他选出的企业负责人,使其尽可能努力地为财产的增值而工作;他还能够及早发现并撤掉不合格的企业家,及早纠正自己在选拔企业家上所犯的错误。

我们可以把优秀企业家的素质归结到两种来源上,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天赋,如敏锐的洞察力、及早作出盈亏计算的能力、在复杂万变的形势中及时作出正确决策的能力等等;另一种则是学到的知识和积累的经营经验。后者是要有了经营企业的机会才能得到的。而有了经营企业经历的人当然也会有经营的成果,人们可以依据这些成果来考察他是否具备优秀企业家的素质。这样,对那些已经有过经营企业经历的人,判断他是否是个优秀的企业家是相对比较容易的。而对于一个财产管理人来说,最困难的问题倒是判断没有经营企业经历的人是否有足够的天赋,能够发展成优秀的企业家,从而给予他经营企业的机会。

在这方面,那些从成功的企业家发展起来的财产管理人有着巨大的优势:多年积累起来的经验使他们具有敏锐的直觉,能够比较正确地判断一个没有经营企业经历的人是否可能有足够的天赋,从而给有发展前途的人以经营企业的机会;他们会成功地诱导和控制自己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使其努力增加财产的收益,并及早撤掉实践证明是不合格的企业领导。

让过去盈利最多的企业家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这还会对使用公有资产的企业的负责人形成追求利润的巨大激励。公有财产代管人是企业负责人的上级或“老板”,大多数企业家都会愿意最终上升到这种“老板”的地位上去。如果没有表现出使公有财产增值的能力就可以升到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位置上去,企业的领导就会把精力放到别的活动上,而不会集中全力去增加企业的利润。

正因为如此,应当把由成功的企业家担任公有财产代管机构负责人作为一条原则,明文规定下来。经过20年的经济改革,我国各地都涌现出了一批能够成功地使公有财产保值和增值的优秀企业家;应当给这样的优秀企业家以更大的权力、更高的地位,使他们掌管公有财产的运营机构。即使一个地方还没有出现非常成功的公有企业经营者,只要我们在现有的公有企业经营者中选出相对最成功者掌管公有财产运营机构,就会促使公有企业的领导更努力地为公有财产保值和增值而工作,并使成功的优秀企业家很快地大批涌现出来。

还必须指出,上述原则不仅适用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大多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管理。

目前我国城市和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在名义上是属于“集体”的;但是对于绝大多数这一类企业来说,作为财产所有者的那个“集体”到底包括哪些人是极其不明确的。到90年代中期悄悄改制时为止,这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实际上是由政府机构代为管理的。

90年代中期,许多地方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在这种改造中,一部分股份“量化”给了个人,这部分股份实际上是私有化了。但是还多多少少剩下了一部分仍然归“集体”所有或“公共”所有的股份。到底应当怎样管理这些股份,对此并没有很明确的解决办法。为了保证这部分集体所有的财产仍然能够保值和增值,最好也把它们划归不同的财产代管机构,由成功的企业家分别管理这些财产运营机构。这样,我们不仅要有国有财产运营机构,而且还要有集体财产运营机构,它们都是“公有财产运营机构”。全权领导这些运营机构的都应该是过去取得了成功的企业家,他们在领导公有财产运营机构时就是公有财产代管人。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逐步做到:只有曾经为公有企业大量盈利过的企业家才能担任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领导。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不能担任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领导。应该将这一点从法律上规定下来。

这样一种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是笔者在十多年的时间里逐步构思出来的。早在6年之前,笔者就为这种制度设计了详细的具体操作办法。下面就是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

1。将所有的企业的全部公有财产分别划归若干个公有财产运营机构,每个这样的机构分别对一笔特定的公有财产享有排他的支配权。由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管理的财产应当包括企业的国有资产和旧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各个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负责人就是“公有财产代管人”。由于公有资产运营机构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它不必雇用许多员工,而必须十分精干。它实际上只是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一个工作班子或秘书班子。

公有财产代管人是公有财产所有者的代表,他的责任仅限于维护公有财产并使其尽可能地增值,同时他拥有所有者的绝大多数权利:公有财产代管人享有全权去支配和使用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他可以决定如何配置和使用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如何用它去投资,是否以及如何出租、出借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对用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独资开办的企业,他负责决定企业的开办和关闭、资本金与利润的使用和分配以及企业家的任命和撤换;对用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参股的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他行使这部分股份的股东权利。

2。公有财产代管人享有独特的法律地位。他既不应当是民法中普通的自然人,也不是国家公务员,甚至不应当是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公有财产代管人不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不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待遇,也不享受国营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待遇。这就是说,政府并不保障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工作岗位,他的工作岗位也不应当受任何人保障。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个人收入不在政府开支中列支,与政府的财政开支没有任何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并不保障他的个人收入。

3。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个人收入应当取决于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增值。政府的公有财产监管机构(相当于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当发布规定,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公有财产代管人就按照这个比例从他代管后形成的公有财产净值中提取他的个人收入。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支配人的活动对财产增值的影响要在较长的时期之后才能显示出来,而在这个时期中,财产代管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都需要大笔支出。为了避免这种时期上的不对应发生不良影响,可以将公有财产代管人的收入分为两大部分:日常性收入和长期中的一次性奖励。日常性收入又可以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每月固定数额的生活费津贴,这部分每月按时定额领取;另一部分日常性收入从其代管的公有财产在一定时期(如一年)的净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为了保持足够的激励,前一部分固定数额的生活费津贴应当尽可能地低,其数额不能高于普通职工的工资。在长期中对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一次性奖励每隔一定年限提取一次,其数额与这个时期期末该代管人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值成一定比例。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上述两大部分(三种)个人收入的提取办法、提取比例,都应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发布指令统一规定。

4。公有财产代管人是相应的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负责人。这种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开支就是管理和运营公有财产所需要的运营经费,它包括了这类机构所雇用的人员的费用。这类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的运营经费也应当来源于它负责管理和运营的公有财产的净增值,而且应当与这种净增值成一定比例。公有财产运营机构经费的提取办法、它与运营的公有财产的净增值的比例关系,都应当由政府的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发布规章统一规定。

一般来说,一笔特定财产的盈利情况在不同年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波动。为了避免这种波动对公有财产运营机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应当为每个公有财产运营机构建立一笔运营经费基金,将净盈利多的年份所提取的过多运营经费存到这个基金中去,以供盈利少以致亏损年份运营经费不足时使用。

5。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的净盈利,一部分必须作为赋税(利润税、土地税等等)上缴给国家,另一部分要提取作财产运营机构的运营经费,第三部分则应提取作财产代管人的个人收入。除去上述三部分之外,公有财产的全部净盈利都必须用于再投资,以维持并增加用于社会再生产的资金,或者按照政府的监管机构事先规定的比例用于其它的社会公益事业。

6。必须明确,公有财产代管人不是他所代管的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为了保持足够的激励,防止短期行为,公有财产代管人一旦任职就不受任何任期限制。但是,任何公有财产代管人都不能将其职位传给自己的后代或亲属,也没有指定自己的继任人的法定权力。

政府的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只能依据事先统一规定并颁布的法律规章,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个代管人有故意损害公有财产的行为或对公有财产经管不善时,才能中途撤除他的公有财产代管人职务。除了上述的特殊情况之外,公有财产代管人可以在自己的职位上一直工作下去,直到其自然死亡或根据医学上的生理鉴定丧失了管理能力时为止。

7。能否正确地选拔和任命公有财产代管人,是这一套公有财产管理制度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应当让成功的企业家们去竞争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位,并让最成功的企业家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在众多的企业家竞争同一个公有财产代管人职位的情况下,决定由谁获得这一职位的主要依据,应当是企业家过去的业绩,这个业绩也就是该企业家在经营企业期间的累计净盈利。这种过去的经营业绩就是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

选拔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工作应当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来组织,公有财产代管人也应当由它正式任命。但是,就象成熟的民主国家中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没有决定谁当选的实质权力一样,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也不应当有决定由谁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实质权力。它只有权按选拔程序工作,根据一些客观数据和法律规章来确定候选人的资格程度,并且自动地任命最有资格的人担任某一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

在决定公有财产代管人资格的因素中,最基本的因素是担任企业家时的经营业绩。公有财产代管人必须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他必须已经在多年经营企业的过程中累计获得了大量的净盈利。

要具有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还必须达到某一最低限度的年龄。运营财产所需要的工作量并不多,但是正确地选拔和任命企业家却需要有丰富的经验。这样丰富的经验,没有一定的年龄是不可能具有的。不过年龄只是一个限制性的必要条件,例如可以在法律规章中规定:代管某个数量金额以上的公有财产的人必须至少达到了某个年龄。

除此以外,公有财产代管人资格中还需要考虑的就只是过去经营的企业的行业性:如果代管的公有财产基本上都已经投在某一行业,那么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就最好是经营该行业的企业出身的。这是因为当代的财产运营需要许多营业上的专业知识。

为了能让最成功的企业家自动成为公有财产代管人,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必须为企业家建立档案,统计每个企业家已经获得了多少累计净盈利。所谓净盈利就是企业的毛利润减去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折旧后所剩下的数额。多年累计的净盈利等于盈利年份的净盈利之和减去亏损年份的亏损之和。一个企业家的累计净盈利就是他的“可计算资格累计净盈利”。如果这个企业家还没有得到任何公有财产代管权,则这笔“可计算资格累计净盈利”就等于他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利润量”。

在多个企业家竞争同一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职位时,每个企业家可以自由地决定,在他现有的“资格利润量”中拿出多少去竞争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职位。能够而且愿意拿出最多的“资格利润量”者自动担任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当然,当选者还必须满足前述的年龄、过去经营的行业等方面的条件。已当选运营某一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可能还会剩下一笔没用完的“资格利润量”,但是在这一笔“资格利润量”中,必须扣除他在竞争这个职位时所使用过的那笔“资格利润量”,这种扣除就是“已管财产扣除”。

这样,一个企业家在争当公有财产代管人时所拥有的“资格利润量”,就等于他的“可计算资格累计净赢利”减去所有的“已管财产扣除”。成功的企业家可以利用他剩下的“资格利润量”去争当别的公有财产的代管人,直到用完为止。

上述这一套选拔和任命程序的实质,在于保证累计净盈利多的企业家能够自动成为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在这整个过程中,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只作一些程序性的工作,如确认竞选者的资格利润量、组织竞选、办理任命公有财产代管人的手续等等。它没有实质上的选择权,不能决定谁担任哪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这就最大限度地排除了行政方面的干预,又保证了当选者的能力。

8。公有财产代管人必须处于公有财产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督之下。公有财产代管人并不是其代管的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盈利也不可能全部化为他的个人收入;因此,公有财产代管人可能会有动机去以种种手法损害以致侵吞公有财产以肥私囊。为了防止发生这种损公肥私的行为,应当以法律规章规定:

公有财产代管人有义务定期向公有财产监管机构详细报告自己的财产和收入状况;

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必须对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帐目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

禁止公有财产代管人及其最亲密的亲属(子女和配偶)开设私人企业或以私人财产、私人劳务参与私营企业经营,不准他们从私营企业领取任何个人收入;

在公有财产代管人之间进行的公有财产产权交易必须报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备案;在公有财产代管人(或公有财产运营机构)与私人或私营企业之间的任何产权交易都必须报告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备案,这种交易涉及的财产大于一定金额以上时就必须获得公有财产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果发现了确凿证据,证明某个公有财产代管人有伪造帐目等欺骗行为、故意损公肥私的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时,公有财产监管机构有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撤销其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务。对有违法情节者还应提交法庭以法律惩处。但有关这方面的惩处规定必须事先由立法当局或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以法律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

被中途撤职的公有财产代管人在规定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在私营企业任职,这一点也应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上种种措施的目的都是:尽可能堵死公有财产代管人损公肥私的一切门路。只有堵死了这些门路,公有财产代管人才会为公有财产的增值而努力工作,整个经济也才会有效率。

9。对公有财产代管人实行“危机撤换”原则,只有在公有财产发生了管理危机的情况下才能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撤销某个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务。这种需要更换公有财产代管人的管理危机包括4种情况:

A.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由于死亡、重病、衰老等生理原因而没有能力再行使其代管公有财产的职权;

B. 有充分的确凿证据,证明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有故意损公肥私、欺骗所有者、侵吞公共财产等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

C.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连续多年不能盈利,并且亏损到了一定的程度。这种不能盈利的状况到了什么程度才能撤换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这应当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以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

D.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有净盈利,但其多年累计的数量过少,而又出现了能够并且愿意拿出多得多的“资格利润量”的人申请接替这一公有财产代管人职位。这是一种最需要用法律规章来限制的撤换方式,因为这种撤换的情况最容易成为行政机构任意撤换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借口。必须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以法令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能拿出多少“资格利润量”的人才能接替累计净盈利少到什么程度的一个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位;一旦颁布了这种规定,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就必须接受完全具备了资格的人接管公有财产代管人职位的申请。

在这四种情况下,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在任命新的公有财产代管人之前,都有权力将原来的代管人所代管的一笔公有财产划分成若干份,每份分别由一个新的代管人代管。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个公有财产运营机构所管理的公有财产过多而造成经济权力的集中。但是这种划小代管单位的具体运作规则,必须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发布的法律规章统一规定。

仔细审查我们所设计的这种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之后,读者应当能够相信,这样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和管理体制会很有效率地运行。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严格的法制环境下,这样的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在经营资金的效率上会低于一般的私有资本代理人(如私营公司的董事会)。

本章的第二节到第四节讨论的是一个完整的命题,这个讨论到此结束。这三节的论述从历史经验和制度设计上说明了,企业资本金私有并非达到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是可能的。从历史经验上看,当代市场经济中存在过许多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法国这样有着大量国有企业的国家同样建立了很有效率的发达的市场经济。这样的历史经验本身就足以说明,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也可以具有足够高的效率。而前边简述的制度设计则详细描述了一个有效率的制度框架,只要严格执行这种制度,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也会有非常高的效率。

第五节 并不充分的经济效率条件

前几节已经说明,企业资本金私有并不是达到高度的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这就是说,即使许多企业的资本金不是私有的,这些企业运营资金的效率也可能很高,一个经济也可能具有高度的效率。即便如此,也存在着这样的可能的性:有了资本的私人所有和自由运用,就可以自动地形成一个高效率的现代市场经济。果真如此,我们就可以说,资本金的私人所有虽然不是经济效率高的必要条件,却可以是达到高度经济效率的充分条件。

本节的目的就是否定上述论点。我们将利用历史上的经验事实来说明,资本金的私人所有并不是达到高度经济效率的充分条件,甚至不是它的主要条件。

现代的发达经济都以大量使用机器的高效率生产为基础,而且都有大量的雇佣许多员工的现代企业。要保证一个经济能够有效地利用现代企业来组织和协调以机器为手段的生产,必须具备许多方面的条件,仅有资本金的私人所有是远远不够的。限于目前的研究水平,本节还不能系统而详尽地列举这些方面的条件,而只能剖析某些国家的案例,这些国家在发展现代化经济上遇到了严重困难。仅仅是对这些国家的剖析就足以说明,资本金的私有制并不是发展高效率的现代经济的充分条件。

第一个案例是法国的私营经济。尽管法国在16-18世纪的重商主义时代创办过许多官办的国营手工工场,但是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明确写进了宪法。此后法国在100多年中一直坚持企业资本金的私有制,依靠私营企业来发展经济。

但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在法国运行得并不成功。在法国大革命前,法国的工业水平已经是西欧大陆国家中最高的;到19世纪中叶,法国仍然能够维持仅次于英国而居世界第二位的工业生产,但是总的生产量只是英国的几分之一;而到19世纪下半期,美国和德国在工业生产上赶上和超过了法国和英国,使法国落到了世界工业生产的第四位。不仅如此,法国此后的经济发展继续相对缓慢。在1876-1938年间,德国的实际国民收入增加了400%,英国增加了300%以上,而法国增加不到200%。经济发展的缓慢是综合国力增加慢的一个表现,其结果是法国的实力相对下降。19实际初的法国军队在拿破仑的统帅下曾经横扫欧洲大陆,而1940年德军只用一个多月就完全粉碎了法军的抵抗。

对于19世纪法国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经济史学家们惯用的解释是:普法战争后法国被迫向德国支付了大量的赔款;缺乏当时发展工业所需要的煤铁资源;高利贷资本势力太大,金融资本大量外流;工业的部门结构落后,等等。但是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性原因妨碍了法国的经济增长,这个制度性原因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低,经济生活中盛行家族主义。

上一章的第四节曾经提到,法国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低,主要依靠紧密的家庭纽带来形成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由于对自己家庭之外的人缺乏真诚和信任,法国的企业家惯于依靠本家族的成员经营企业,因而妨碍了大企业的发展,使法国的企业不能取得“规模经济”。私营企业中的家族经营传统造成了保守主义的壁垒,导致法国形成了一种超保守主义的“市场硬化症”。这种市场硬化症表现为法国的小型家族式私营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和对生产效率的关心。法国的商人和生产者有很强的不愿受雇于人和不愿改变现存生活方式的传统观念,即使变化比现状有更大的盈利可能时也是如此。这种文化观念再加上对贸易的种种公共和私人限制,就导致了经济生活中中小型的家族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投资率低,对新技术的投入少,经济的增长不能不缓慢。

法国社会中的家族主义传统还造成了另一个严重的社会后果:它极不利于那些没有富裕的亲属但又富于创造性才能的人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使他们无法通过管理私营企业而进入社会的领导阶层。这就在这些人中造成了极端仇视私人资本所有者、反对私有财产制度的情绪。这种情绪集中地表现为法国19世纪以来不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从圣西门、傅立叶到卡贝,从路易·勃朗到蒲鲁东,法国在19世纪涌现了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学说,并且形成了强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政党。连“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两个名词都是法国人发明出来的。正因为如此,列宁才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来源于法国的社会主义。

每当法国私营经济的运营状况显著不佳时,法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就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影响,推动政府去实行国有化。这样就出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两次企业国有化浪潮,而20世纪80年代末法国的那个庞大的国有企业部门主要是在这两次国有化浪潮中形成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刚一结束,法国政府就从1946年开始在很短的时期中对一大批企业实行了国有化。促成这次国有化浪潮的原因有:对当时的那种具有自由放任特性的市场经济的经济绩效不满;政府决心指导经济现代化和结构转变的过程;希望惩罚那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与德国占领军当局勾结的私营家族企业;希望控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经济部门(如能源和交通);政府当局则想以此促进经济的恢复、增长和独立,同时使经济中有更多的民主,因为私营家族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是排斥外人的。

在对某些企业实行国有化的同时,法国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转而实行指导性的经济计划,形成了行政市场体制。转而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动力与企业国有化的动机十分相似,它主要包括:在两次世界大战及其之间的时期中,法国人对法国经济停滞不前的不耐烦情绪一直在增长,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的惨败使这种不耐烦情绪上升到了极点;力图重建受战争破坏的法国经济;法国社会党和共产党的大力提倡;法国人在近代一直具有的国家主义倾向——法国人把1914-1945年间糟糕的经济绩效归罪于市场力量的无调节性,认为30年代的大萧条产生于“市场及其神圣法则的混乱和失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第二次国有化浪潮,出现于1981年社会党人密特朗当选法国总统之后。当时的社会党政府认为,法国受着高失业率和收入分配极不平等这两大问题困扰,而私营家族企业过多则是造成这两大问题的根源。这反映了许多法国人的观点。在很多法国人看来,造成法国极不合理的财富和收入分配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私有权的扩大及其对生产资源的控制。许多法国人,特别是左翼的知识分子,还批评在无调节的市场力量的作用下,法国生产了过多的为富人享用的赚钱产品,而法国社会大多数人需要并能够买得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却十分不足。这种批评显然是指向私营家族企业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的国有化和指导性计划曾经对法国起过很好的作用,法国1950-1973年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5%以上。法国由此摆脱了它在发达工业国中的落后地位,恢复了经济上的强势。

仅仅法国的这一个例子就足以说明,企业私有并不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充分条件。在家族主义的社会环境中,企业全部私有可能并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

意大利的情况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意大利也是一个家族主义极其强烈的国家,它的私人企业一直以家族经营的方式著称。现在的意大利总理、传媒大亨贝卢斯科尼和控制菲亚特汽车公司的阿涅利家族都是这种家族式企业经营的典型。而意大利在发展使用机器的现代化经济上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出现了高速增长的“经济奇迹”。但是这个“经济奇迹”恰恰出现于意大利有了大批国有企业之后——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中,墨索里尼政府为了挽救经济而收购了大批私营银行和企业,从而造成了一个庞大的国有企业部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意大利的国有企业也曾经有过相当强劲的发展,著名的国家能源控股集团(ENI)就是一例。有趣的是,这个时期意大利也曾经试图实行指导性的经济计划,1976年它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

需要重点分析的第二个案例是旧中国。当代的历史学者们越来越明确地承认,中国在18世纪还曾经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中国的落后始于18世纪末,其原因是英国的产业革命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中国没有及时跟上这个经济发展的步伐。

但是中国为什么没能及时跟上西方国家产业革命的步伐?更深刻的问题应当是:中国为什么没能首先进行产业革命?是由于没有资本金的私人所有吗?任何熟悉明清两代历史的人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回答。在那两个朝代,手工业者和商人们的资本金私人所有是一个无可质疑的事实。我们从大量的历史文献中、甚至从“三言两拍”和《金瓶梅》等小说中都可以窥见,宋、明、清三代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市场交换是何等发达,甚至连股份制的经营当时也已经出现。这使得当代国外的某些学者坚持认为中国在这几个时代中实行的是“市场经济”。问题只在于为什么中国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不想发明和大量使用机器,以至于中国繁盛的手工业没有发展为现代的大量使用机器的工业。

世界体系学说的代表人物弗兰克1998年出版的名著《白银资本》(英文原书名是Reorient: Global Economy in the Asian Age)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答案:中国和印度这样一些手工业发达的东方国家资源相对贫乏,劳动的相对丰富降低了劳动对资源的相对报酬;而欧美国家资源相对丰富,工资相对较高,它们的手工业产品成本较高,因而在全球贸易中竞争不过东方国家的产品。正是为了抵销高工资造成的竞争劣势,欧美国家才致力于发明和使用节约人力的机器,从而发动和完成了产业革命。这就是说,中国与其它东方国家一样,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只是发挥其劳动力相对丰富的比较优势,坚持使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技术,从而丧失了发明和使用现代机器的动力。

弗兰克的这个答案极富于洞察力。要素禀赋上的比较优势确实是使中国在发明和使用机器生产上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我们还可以举出其它许多原因。例如,中国古代的政府根本不想促进使用机器的生产,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19世纪末以前,中国历代的王朝都奉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商业和手工业得不到政府的扶植,甚至受到许多限制。中国的统治者把手工业上的各种发明创造看作有害无益的“奇技淫巧”,这当然也妨碍了机器的发明和使用。

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是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中国古代的私有财产制度到底对发明和使用机器生产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自宋代以后,古代中国存在着相当完整的私有财产制度,而这种财产私有以家族为单位,其特征是由男性家长掌握最高支配权。这种私有财产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可以用私人财产交换的“物品”更是无所不包。在中国,土地的私人所有实际上实行了上千年,土地在普通私人之间的买卖也极为广泛和普遍。中国古代的另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是,人也可以当作私人的财产来买卖:不仅父母可以出卖自己的子女,男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老婆,而且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变为奴婢来抵债。奴婢们更是主人的私人财产,主人可以把他们买进卖出。甚至连科举上的“功名”和某些官位都可以买到(这有一个好听的名字叫“捐功名”)。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古代的市场交换和私有财产制度不仅极其发达,甚至是过于发达了——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人本身也不能成为他人的私人财产,而在明清两代的中国却允许这种“私有权”。中国古代的富人们可以进行“私人投资”的领域是如此之宽广,而且“投资回报”是如此之有保障,这也是近代产业革命前的英国所不可比拟的——英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对近现代的英国经济一直有着很强的影响,以致工商业者在近代早期并不容易买到土地。而花钱“捐功名”更意味着中国古代的政治和官场也是私人资金的一个货真价实的投资领域。这样广阔而自由的“私人投资领域”,意味着古代中国的货币资本和资金可以在各种不同的行业和物品之间很顺利地流动。

不仅如此,中国古代晚期个人在各社会职业和阶层之间的流动性也是西欧所不能比的。中国的科举制度使任何社会阶层出身的人都可以成为中央集权政府的官吏,官吏和经商致富的人都可以用积累的货币买入大量的田产,中国的大地主多半都是这样产生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富贵人家可以在商人、地主和官吏之间相当顺畅地变换其职业和身份,对下层劳动者的职业改变也没有多少限制,而且社会下层的人上升到上层去的道路也是相当通畅的——当然富贵人家也很容易落魄为贫穷阶层。广泛的土地买卖、个人在不同职业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意味着古代晚期中国的劳动力和土地都有很强的流动性;它们与中国当时货币资金的自由流动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很强的生产要素流动性。

这样,我们在明清两代的中国所看到的,简直是一幅理想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图画:不仅实行财产和资金的私人所有,而且生产要素有着极强的流动性。难怪某些身在西方的学者把明清时代的中国说成了完美的市场经济,也难怪与旧中国的社会上层有密切关系的人会如此坚决地维护经济自由主义(胡适就是这方面的一例)。按照正统的西方经济理论,具有这样强的生产要素流动性的私有制市场经济应当有最高的经济效率,明清时代的中国也确实曾经具有最强的国际竞争力。但是,恰恰是在发明和采用现代化的机器生产上,具有这样“优越的制度框架”的中国明显落后了。这就是我们必须解释的悖论性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最简练回答就是:这里的“悖论”其实并不存在,它是正统的西方经济理论制造出来的。要发明和广泛使用机器来进行生产,就要把巨额的资金投入制造业的生产,而旧中国的“生产要素流动性”恰恰使私人资金不可能大量流向制造业生产。

中国古代的“生产要素流动性”鼓励的是生产性的资源流向消费支出。私营工商业者往往将盈利转向购买土地,使自己的后代甚至自己本人变成坐享地租收入的准食利者。而向他们出售土地的不仅有大量的破产农民,而且还有许多没落了的大地主家庭。这些出售土地者通常都将出卖土地所得的收入变成了自己的消费支出。在明清时代的小说中,大量充斥着对这种挥金如土、奢侈浪费的败家子的描述。这样一来,土地的自由买卖实际上使工商业的资本金变成社会的消费支出,最后被完全耗尽,而没有形成工商业中的资本积累。

中国古代债务奴役的合法性保障了债权人资金的安全,因为债务人的妻子儿女甚至他本人的人身都成了债务的抵押品,债权人可以把他们抓来作奴婢抵债,而婢女往往又成为富贵人家的小妾。著名的戏剧《白毛女》述说的就是一个这样的故事。但是放债安全性的这种增加只会鼓励资金离开工商业,使大量的私人资金变成高利贷资本,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先是变成了债务人的私人消费,然后就变成了债务人“消费”的奴婢。

还要提及的是,中国古代一直存在着合法的多妻制。不仅皇帝可以有三宫六院,就是一般的平民也可以有多个妻子,真正的限制条件是男人的财富是否足以养得起这么多妻子。中国古代还长期存在着合法的娼妓业。尽管“正经人家”通常鄙视嫖妓,但是纨绔子弟玩弄妓女是个普遍现象,以致与妓女们的一点“风流韵事”已经成了某一类文人墨客的风雅之举了。这样的婚姻和社会制度肯定会大大增加富人们的私人消费,从而进一步侵蚀他们可以投资于工商业的资本。

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古代的中国确实是富人的天堂。想一想一个有钱人在那时的中国生活得是何等惬意:他可以娶上好多房太太,还可以合法地光顾青楼,尽情地享受男欢女爱的情趣;他可以用货币资金购买大片的良田再租给他人耕种,坐享地租收入,避开经营工商业的辛苦和风险;他可以在放债时以债务人的亲属及其本人的人身当担保,一旦债务人无力还债就把他甚至其亲属抓来作奴婢,享受奴婢的“服务”,在自己缺钱时还可以把这些奴婢们卖掉换钱花,从而大大减少放债的风险;他甚至不难取得政治上的地位,因为他可以花钱“捐功名”。用正统微观经济分析的术语说,那才是个个人真正自由的时代,也才是有钱的富人们效用极大化了的时代。

但是这样的享受和幸福全都意味着大的私人资本所有者离开工商业的经营,特别是意味着在工商业中积累的资金化为私人的消费而无法再作为资本回流。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经营工商业致富的家族没有持续经营工商业的动力,而且其后代很快就会变成沉溺于吃喝玩乐的花花公子,从而在不长的时期中耗尽祖上积累的财产,迅速贫穷衰败下去。中国近代流传着“富了传不过三代”的俗话,这个经验之谈也已经被经济史的研究所证实。这就难怪在上海1956年公私合营的时候,资本家们自己演出了这样的“三代人”戏剧形象:第一代人抱着算盘经商发财,第二代人提着鸟笼吃喝玩乐,第三代人则穷得拄着讨饭棍要饭。这个活报剧其实是对旧中国私有制的“经济绩效”的最好写照。

对旧中国的这个“富不过3代”的惯例,当然也有许多的例外。清朝末年山西祁县乔家堡的乔贵发(“乔家大院”的主人)经商致富之后,曾经历经5代而不衰,那以后的衰落也主要是由于民国以后的战乱。但是乔家的历史已经清楚地说明了乔家能够维持较长时期而不衰的原因:乔家有世代相传的“6条家规”,其中包括:不准纳妾、不准吸毒、不准赌博、不准嫖娼,等等。显然,乔家在尽量摆脱中国传统的多妻制的旧习,它靠着这种努力而保证了可以在较长的时期中不耗尽积累的资本。实际上,乔家的例子反而从反面证明了,旧中国的社会制度是如何妨碍了资本的积累和工商业的经营。

于是我们就看到了中国历史上反复出现的矛盾现象:一方面是先哲和先贤们不断地教导人们要勤俭节约,而且那些经营实业的创业者们也确实在克勤克俭地储蓄和积累;另一方面却是创业者的不肖子孙们在吃喝玩乐,挥霍浪费,耗尽祖上积累的资本。这两个方面的力量综合起来,就使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总的储蓄倾向不高,资本积累的动力不强。

约·斯·穆勒在其经济学名著《政治经济学原理》第1编第11章第3-4节中,就指出了中国社会的积累动力不强。他说,19世纪的西方人观察到,中国的利率在12%以上时,资本积累便停止了;而荷兰历史上最兴盛时,政府通常以2%的利率就能借到款项,私人若有可靠的担保以3%的利率也能借到款项。他认为这是由于中国人的实际积累欲望太低,而英国这样的国家有着很高的积累欲望。他举出了许多原因,以说明为什么英国人的积累欲望高。不过,由于他并不清楚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他不可能正确地解释中国社会实际的资本积累为什么如此之低。

而我们前边的论述却已经清楚地说明,尽管中国古代私有财产制度占统治地位,工商业中的资金归私人所有,中国的具体制度和社会环境仍然不利于工商业中的资本积累,特别是不利于富有的工商业者将其巨额的资金继续投入工商业的经营。而没有巨额的资金投入就不可能发明和使用机器来进行制造业的生产。结果是中国的制造业一直得不到大量的资金投入,从来就只限于依靠手工技巧的劳动密集型生产,最终在使用机器生产的现代工业发展上大大落后了。中国的这样一段历史已经足以证明,工商业资本金的私有,甚至再加上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都不是发展高效率的现代经济的充分条件。

这里要附带纠正私有化代言人们的一个学术上的错误。

近代私有制的辩护士们喜欢援引《孟子·滕文公章句上》中的论断来说明私有制如何为一个文明的社会所需要。孟子的原话是:“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这话看起来好象是在主张实行私有制。但是把上下文联系起来仔细推敲就可以明白,孟子说的“恒产”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

实际上,孟子主张的所有制是“井田制”,它是西欧农奴制那样的典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孟子强调“恒产”,是要封建领主们对农奴的榨取要有节制,不要使农奴们活不下去:“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这样的“恒产”思想孟子作过反复的强调,其最详细的解释在《梁惠王章句上》:“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具体说来就是“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等等。总之一句话,孟子所主张的“恒产”,是要君主“行仁政”,让百姓们可以有稳定的、足以生存的收入,而不是要实行彻底的私有制。

本节前边已经指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财产私有的传统。中国的许多思想家也确实愿意引用孟子的“恒产”说来作主张私有制的依据。但是这里的这一点考究已经足以说明,这样作是违反孟子本人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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