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
----基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
作为三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之一的土地,在人类经济活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土地国家、集体所有制的大国,土地制度是公共经济制度的重中之重。观察目前中国的现状,关于土地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财政、土地征集、土地流转等问题上。我们知道,土地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而公共物品正是公共经济学分析的一个核心。本文结合公共物品与土地制度对当下的时事谈一些看法。
土地财政,形象地概括了ZF由土地出让、土地招商引资、土地抵押融资、房地产及建筑业等拉动租、税、费收入快速增长,形成了地方ZF依靠运作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土地成为ZF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①]。当ZF把收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就有极大的动力运用公共权力征得土地,而中央ZF保耕地的制度使得土地供给被预期有限,拉动地价上涨,造成恶性循环。目前,在土地非私有制的前提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土地的所有制归属,而在于ZF作为公共经济主体的行为目标。以土地为生产要素的经济活动需要对土地进行投入,这种投入往往也是一种公共物品,ZF的目标应该是引导公共财政强制性投资土地的生产建设,比如修建道路、水利设施等等,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同时,由于投入,ZF需要从增值的土地收益中获取一部分收益以补偿投入。ZF的目标便应该是提供最优的公共物品,并实现投入和收益的抵消(即盈亏平衡),而不应该将目前的土地财政作为目标。总之,土地财政是ZF把自己当企业来运作,某种意义上与民争利,造成了一系列的土地纠纷和矛盾,ZF应该回到以盈亏平衡的公共物品供给职能本位上来。
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征地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失地农民无保障等问题已日渐突出,成为农村社会问题的焦点。在公共经济学的视角下对于农民集体土地问题进行规范分析,自然想到帕累托最优,理论视角来看,帕累托最优是解决个人和集体最优问题的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在现实的农村社会,不管是村委会的领导还是一人一票制,在实现集体最优的同时往往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公共经济学考虑将集体利益作为行为目标的主体,同时也要考虑每个个体的福利变化。比如,在集体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级差地租对土地收益分配的影响,确保收益在共享的基础上不影响个体农民对所承包土地享有的地租收益。但是,要想确保流转土地的收益,流转的数量和效率必须要有保障,这就对村集体的经济计划管理水平提出了要求。所以,必须要协调好土地流转中个体和集体的关系,充分发挥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效益。
总之,目前土地制度要求一个高效率、高水平的公共经济制度作为保障,协调好城市和农村两个行为主体,把握好ZF和市场两个经济关系;在确保农民获得应有土地收益的基础上,充分调动ZF在提供土地增值公共物品上的积极性;通过帕累托改进和计划管理双重方法,合理有效地引导农村集体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流转活动。
[①]唐在富:中国土地财政基本理论研究--土地财政的起源、木质、风险与未来,经济经纬ECONOMICSURVEY,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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