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制度1.事故报告程序
1)施工现场一旦发生安全问题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应当立即
组织救援。事故的发生
后,项目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
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22年
第493号令)的相关规定。
2.报告事故时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发生
单位概况;
2)事故的发生
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单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一般事故由项目部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小组
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
进行调查。火灾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
进行调查。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有下级负责调查的事故。
4.发生一般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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