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160730202752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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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60730202752Fy 发表于 2025-6-20 07:15:5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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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行别是各具体金融机构的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
〕18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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