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制度,不得擅自延长员工工作时间,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严格控制员工加班.
(二)法定假日,各支行因业务需要确需安排值班的,由行长负责安排并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备值班计划,说明加班情况,值班任务完成后报总行核准、审批计发加班工资。如未经报批而先发加班费者,一经发现,将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三)法定假日、双休日总行各部(室)因业务需要安排值班的,应由部、室负责人制定值班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值班任务完成后经总行核准、审批计发加班工资。
(四)全年法定节假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精神执行。各社要合理调配人员,严格控制加班。加班工资计算办法见《劳动法》第
44条规定。
节假日加班工资
=基本工资
÷21。75×300%×
天数。双休日加班工资
=基本工资
÷21.75×200%×
天数。第二十四条
劳动纪律管理
(一)提倡出满勤、干满点,无私奉献,且出勤与效益成正比,任何人不得无故旷工。员工旷工
1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月内旷工
2天或年内累计旷工
5天,扣发六个月绩效工资;月内旷工在三天(含)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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