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司法解释
2017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
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
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
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
窃数额是否达到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应当根据
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
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数额较大
”的标准可以按
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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