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废材料和废物料要集中管理,放在指定场所或容器,减少散失或漏失,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条化学处理剂应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处理剂除必须设明显标志外,还要建立收
/发登记制度。
第三条不用的废机油和清洗用废油,应集中回收储存,严禁就地倾倒。
第四条作业场所应当保持
无废料和杂物,所有废料、杂物和垃圾应放置在合适的容器中,统一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
第五条所有暂时不用的设备、材料应当存放起来并保持干净整洁
。第六条保持挖掘路基、运输道路、厂区、垃圾处理区、取土区和其他工作区域的无尘。
第七条要避免产生非必要的
噪声,使用适当的方法来降低噪声污染。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
85分贝,特殊设备最高不得超过
110分贝。第八条作业场所的噪声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特殊的隔音措施,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尽量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第九条对装置中的无机、有机废水非正常性排放,需办理《
“三废”非正常排放单》后方可排放至废水处理装置,无机、有机废水装置在废水处理达标合格之后
方可对外排放。
第十条在排放烟、尘或其他大气污染物时
,遵守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和法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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