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1.刑法第 111 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
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 116 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 116 条的“电
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 130 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
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 245 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
人 A 合法进入 B 的住宅后,在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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