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权负责,为大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2条 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第3条 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活动。
第4条 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二、责任追究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大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5条 因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人员伤亡的。
第6条 因玩忽职守,贻误战机,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7条 因失职、失误,不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第8条 因工作失职,引发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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