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焊安全章程规定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述规定:
1、措施要明确写清电气焊的具体时间、地点,一式四份,施工单位自留一份,送通风工区、总调度室、安全监察科各一份。
2、通风工区接到电气焊措施后,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瓦斯检查员到电气焊地点检查瓦斯,实行挂牌管理,瓦斯检查员检查完后应当及时填写牌板内容并向通风工区值班室和总调度室汇报,以备查实。
3、电气焊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以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4、工作之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负责清扫工作地点前后各10m内的煤尘、油脂和其它易燃物。必须对电气焊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完好。电器接线必须规范,绝缘良好。
5、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应放置在烧焊地点风流的上方。氧气瓶和乙炔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
6、电气焊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以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的分支,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7、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气焊工作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