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监管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主体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审核农村村民住宅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监督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履行好土地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各类用地审批手续,积极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私自乱批、乱建。区国土、财政、规划建设、发改、监察、林业、农业、农经、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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