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amatig
167 7

A帮B,要B付好处,以后B帮A,A也付好处,这种激励机制叫什么 [推广有奖]

  • 7关注
  • 3粉丝

教授

18%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071 个
通用积分
12.2323
学术水平
92 点
热心指数
116 点
信用等级
79 点
经验
15687 点
帖子
1654
精华
0
在线时间
485 小时
注册时间
2014-12-23
最后登录
2026-2-2

楼主
iamatig 发表于 昨天 13:31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这种 “双向互助、互为对价” 的激励机制,核心名称是 双向互惠激励机制(又称双向互利激励机制),核心内涵是双方基于自愿约定,形成 “一方提供帮助 / 服务,另一方支付对应好处(对价);反向互助时同理” 的双向绑定激励模式,本质是互利共赢的契约化互助关系。

从法理角度(衔接前文现代利息法理逻辑),其核心支撑是《民法典》中的 “意思自治原则” 与 “公平原则”:双方自愿约定互助对价,等价交换、权利义务对等,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完全符合现代民事行为的合法要件。


帮助方式很多,可以是行为、物、钱,回报也同样如此,取不同名称罢。但有SB总有对利息这个词不满。行啊,那就不要利息,要物或行为可以吧?这狗东西总不会说不可以要求感谢吧?如果它不要脸,倒不妨说出来。
如果要物可以,那行,A帮B后,B问回报什么,A说我不要钱,但我正想去买个啥啥,你可以跟着我去帮我买,是否这样就合理了?B不嫌麻烦浪费时间就跟着去付款呗。显然只有蠢猪才同意这种没效率的方式,直接付钱不就好了?叫利息就会死人吗?感谢多给点不行吗?这是那些别有用心的东西不能同意的。它们想浑水摸鱼罢,可惜,兔子尾巴长不了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激励机制 别有用心 等价交换 不要脸 民法典

沙发
clm0600 发表于 昨天 14:32
特种G要想清楚一件事,你这个帮忙,付出了什么代价没有?

没有付出代价,为啥要别人付好处?

别人在街上问你路,你刚好知道,顺口就帮别人了,你还要收费?你要脸吗?

藤椅
无知求知 发表于 昨天 15:27 来自手机
现有词语就是“交换”,更确切词语就是“交易”。

板凳
clm0600 发表于 昨天 16:30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6-2-2 15:27
现有词语就是“交换”,更确切词语就是“交易”。
帮忙和交易是两码事。
帮忙是单方向的,不计较的,一声谢谢就够了。
交易就得算钱,要计较的,要么出钱,要么出力,互相应该是等价的。

单纯的借贷,钱一出一进,等于没出钱,也没出力,所以谈不到交易,没有标的物。
如果这过程中有什么值得一提的、值钱的、对他人有益的劳动,那就另算就好了。

报纸
iamatig 发表于 昨天 17:06
clm0600 发表于 2026-2-2 16:30
帮忙和交易是两码事。
帮忙是单方向的,不计较的,一声谢谢就够了。
交易就得算钱,要计较的,要么出钱 ...
1. 借出归还:物权归属不变,仅转移使用权(或占有权)借出归还的核心逻辑是“临时流转权能,最终回归本源”,与前文提及的借贷场景(如借款人使用银行贷款、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法理完全一致。具体而言:一是物权归属始终固定,出借人自始至终享有标的物的完整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借出行为仅是将标的物的使用权(或临时占有权)转移给借用人,借用人获得的仅为有限制的使用权,无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如出售、抵押),这与前文“承租人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抵押人仍享有抵押物使用权但受担保物权约束”的法理约束一脉相承;二是核心目的是“临时利用”,借用人获取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出借人通常追求利息收益(如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或无偿互助,最终必然要求借用人归还标的物(或同等价值的替代物),权利义务的终点是“标的物回归原物权人”。
例如,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本质是储户(出借人)将资金的使用权临时转移给银行,储户仍享有资金的所有权(物权),银行仅能按约定使用资金(如放贷),并需按“存款有息”原则支付利息,最终储户可随时支取资金(归还),这一过程中资金的物权始终属于储户,完全符合借出归还的核心特征,而非交换。
2. 交换:物权发生永久转移,核心是“对价互易”交换的核心逻辑是“物权双向转移,以对价实现权属变更”,其法理基础是《民法典》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与前文“利息法理中的对价逻辑”虽有呼应,但权利义务导向完全不同。具体而言:一是物权发生永久性转移,交换双方均需将各自标的物的完整物权(所有权)转移给对方,转移后双方均丧失对原标的物的物权,同时获得对方标的物的物权,不存在“最终归还”的义务;二是核心目的是“权属更替”,双方追求的是获取对方标的物的完整物权,而非临时使用价值,权利义务的核心是“等价互易”,即双方标的物的价值需大致对等,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闭环,无需后续归还行为
例如,用货币购买商品,买方将货币的所有权(物权)转移给卖方,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物权)转移给买方,转移完成后双方均不再享有对原标的物的物权,也无需向对方归还标的物,这才是典型的交换行为,与借出归还存在本质区别。

人家借你,不是送你!如果送你,你再送回,这没相欠。别人借你,你再还回,你得感谢!蠢东西,真是不要脸,把别人好心借你,当作送你了?


地板
clm0600 发表于 昨天 18:08
iamatig 发表于 2026-2-2 17:06
1. 借出归还:物权归属不变,仅转移使用权(或占有权)借出归还的核心逻辑是“临时流转权能,最终回归本源 ...
把别人好心借你,当作送你了?
--------
特种G真搞笑啊,送给我我就不用还了呀,
正因为是借,所以我才还给你呀。

别人借我一个他暂时不吃的鸡蛋,得到了一个鸡蛋的使用价值,我还给他一个鸡蛋,也还给他一个鸡蛋的使用价值了呀。
别人借我他暂时不花的一块钱(我获取了能买一个鸡蛋的“使用价值”),我还给他一块钱(也具有买一个鸡蛋的“使用价值”)。
有啥毛病呢?我也不欠你的使用价值啊!

7
clm0600 发表于 昨天 18:11
特种G终于不扯追讨劳动了,哈哈哈哈,扯激励,扯酬谢了。

进步还是蛮大的,看来最近补课了。

8
iamatig 发表于 昨天 22:30
clm0600 发表于 2026-2-2 18:08
把别人好心借你,当作送你了?
--------
特种G真搞笑啊,送给我我就不用还了呀,
你归还是应该的,你没有拿东西来交换!你是还,不是交换!所以还了本金之后,并没有拿出好处来交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2-3 07:23